主播KOL解约案例
基本案情:
对程某提供的2022年10月1日律师函,因律师函的邮寄信息为天X公司曾给予程某邮寄合约的信息,且该地址确为天X公司的实际经营地、邮件状态为已签收,故本院确认该邮件已送达天X公司,本院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3月起,程某通过微信陆续与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联系,称其曾经做过美食和美妆的直播,想全职做直播、但不愿意来宁波等等,后双方就如何合作直播以及分成、合约期限等进行了沟通。2022年4月7日,程某提出若双方合约到期,能不能将(已开立的)小红书账号归自己,其余账户归公司。
2022年4月7日,天X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程某签订合约。和约由程某签字回传给天X公司后,再由程某根据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提供的邮寄地址寄回天X公司。
合约首先对定义进行了明确:主播KOL,指拥有丰富购物经验以及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通过直播平台对直播受众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专指短视频和直播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淘宝、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直播利润,指甲方通过直播账号进行直播带货活动产生,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佣金、链接费、专场费、广告费和礼物分成的利润等。
其次,合约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如下约定:
一、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内,甲方作为乙方全球唯一经纪人,为乙方从事主播KOL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及线下演艺演出、广告(产品、游戏或其他类型)代言、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音频演艺与营销、主播艺人周边、法律事务等商务相关活动事务提供独家经纪、合作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直播、线上(互联网)商务业务经纪、线下商演、带货销售、主播周边、法律事务。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合约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事务业务,以及对乙方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许可、收益分配进行独家经纪代理;乙方申明,甲方为扶持乙方从事主播KOL发展而进行的上述代理和经纪事务业务投入大量资源及其对乙方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决定性重大贡献,乙方承诺遵照甲方安排履行相应义务。
二、合作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共三年。有如下情况下乙方应当与甲方续约:一是期限内最后12个月乙方所得总收入6万元以上;二是合同期限内确定乙方对第三方有合同履行义务,该义务专属于乙方;三是合同期限内,乙方所得分成收入等全部收入税前累计超过15万元,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3年,即顺延至2028年4月6日……。
四、达人培训。……乙方需支付培训费0元(孵化项目定价39800元,此处根据达人潜质做定向减免,符合签约要求者可全额减免)。
五、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管理。乙方名下所有短视频和直播账号,承诺合约签订使用的全部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为:抖音账号×××,乙方根据甲方安排重新开设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注册后归属于甲方,甲方可授权乙方使用。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以5.1条所述账号主页网址以及登入账户为准,且不论账号名称、主页网址等信息如何改变,皆视为同一签约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申请其他账号,或许可他人以乙方名义申请其他账号;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新增与乙方有关的短视频和直播账号自动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限,乙方同意在合约签署前已注册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的管理权、使用权益由双方共同享有,乙方自行发布与个人形象企划有关的图片、视频,如甲方认为不利于双方利益,有权要求乙方删除,甲方出于推广、宣传以及履行合约目的可使用乙方签署合约前已经注册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2.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向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申请冻结或注销相应平台账号:(1)因合约产生纠纷未达成合意,导致公司受损,或账号形象及人设崩塌导致公司潜在损失,且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2)合约期限内,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或超过5个工作日,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3.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注册或者使用约定以外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以外账号,甲方有权向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申请关闭相关账号。……10.合作期限内,乙方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归乙方本人享有,乙方直播平台账户及其所使用的名称、头像以及乙方的艺名、笔名、英文名等权利归甲方所有,合同期限甲方授权乙方使用,若乙方解约离开公司,甲方保留将账户名称等交由乙方继任人、替补人的权利,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同意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称呼。……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约第八条约定及时收取报酬。2.乙方对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活动享有知情权。3.乙方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以及自由依照合约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乙方就本协议内容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署及履行本协议。4.合约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及时参加甲方根据合约为乙方安排的各类商务业务活动,并承担在相关商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5.……乙方服从甲方安排,如直播场地、时段、市场、内容、产品的安排,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自行与商家洽谈,不得进行私下交易……;在直播账户没有稳定前,不得自行调整上播时间……;乙方自行与第三方接洽的各类商业活动需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接洽,相关收益计入利润分配,如乙方自行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合作,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依据合约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终止合约……;乙方应保持健康的个人形象,若乙方形象不适宜继续履行合约,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协议,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甲方合作伙伴等相关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相关营销的备货投入、甲方及合作伙伴的预期可得利益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两日内通知甲方,不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八、收益分配1.经纪总收益的范围:为乙方合约期内一切利润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利润、广告、活动、解说、代言收益,其中直播利润包含但不限于通过短视频和直播推广产品佣金、链接费、专场费、广告费、礼物分成等所有收益。2.收益分配方案:乙方按照总收益50%分成……,总收益计算:(1)抖音等实时结算的直播平台:扣除包括平台手续费、推广、付费投放等费用后,提现至甲方指定账户的利润等;(2)其他非实时结算的直播平台及服务第三方获得的收入,甲方向平台或第三方收取的毛收入,扣除税费和项目相关的人力、物力等项目支出后的余额。直播平台的付费推广费用由甲乙双方按上述比例均摊,由甲方垫付充值……。
九、合约终止: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培养潜质以及签署合约两个月内乙方未盈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且无需补偿乙方)、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履行不能、一方涉诉严重影响协议履行。
十、违约1.一方违约时,应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收回直播平台账号使用权,有权向平台申请冻结、注销短视频和直播平台账号。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参加商务活动、不服从甲方管理进行直播、自行与商家洽谈或私下交易、在直播账号未稳定期间自行调整直播时间、未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发布营销内容,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补救,如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更正、补救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乙方应在合约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或续约而不履行的,应支付甲方补偿金100万元;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约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考虑到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的推广费用、备货、人员配备等投入,乙方的收益分成比例、合同履行期限、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预期可取得收入和粉丝规模、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乙方需要向甲方一次性支付150万元或者合约期限内全部收益分成加上甲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投入推广费用总和的200%作为违约金(二者取较高数额),若甲方实际损失大于所采用的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同时,程某还在合约的附件即肖像、姓名使用授权书上签名。
合约签订后,天X公司杨某与程某即通过微信沟通,将如何拍摄视频、如何剪辑视频等进行了沟通交流,杨某对拍摄和剪辑视频等具体操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期间,为了拍摄效果,天X公司将一盏灯寄给程某作为拍摄道具。
2022年5月2日,天X公司杨某称,直播号到5月3日可能到一万粉丝。
2022年5月12日,程某通过微信问天X公司杨某,一个月给其投多少豆荚?称其母亲反对其做直播。杨某称,4月一共投了7600元。
2022年5月14日,程某通过微信向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提出因其母亲身体原因不愿意再进行直播。
2022年5月24日,程某将天X公司为其抖音账号投豆荚的7600元转账给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
2022年5月29日,程某通过微信向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要求解约,并称账号可以给公司,同时称其没有按天X公司要求拍摄广告,是因为天X公司不同意其提出的解约要求,若天X公司同意解约,解约条件中可以答应不曝光公司,希望公司能在6月10日前给出明确答复。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称,家里人生病能理解,但程某以自己生病、不能直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现程某却在小红书上发视频,这与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相矛盾。程某则称,小红书账户不属于公司,公司没有帮其挣到钱,其只能在小红书上发视频。
2022年10月1日,程某委托上海XX律师事务所蒋圣阳律师向天X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称,因合约履行中,程某承担了几乎所有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剪辑、拍摄和文案,而天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包括培训、提供专业团队,仅提供了数个参考视频和少量二次剪辑,为此程某提出异议但天X公司未能解决。现因程某母亲身体原因不得不停止相关工作,程某亦已退还了流量费。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程某于2022年5月29日提出解除合约。后,程某发现天X公司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相关言论。故律师代表程某正式通知天X公司:1.合约因2022年5月29日程某发出通知后正式解除,2.程某撤回姓名、肖像使用授权书中所有授权,3.请天X公司停止侵犯程某名誉权。
2022年6月9日,程某在抖音上新开账户。2022年6月22日,程某将与天X公司签约后运营的抖音账户予以注销。程某新开的抖音账户于2022年7月26日正式开播。天X公司曾向抖音平台申请封号。2022年10月2日,程某向抖音平台申诉,并将律师函作为证据提供,后抖音平台将程某新开账号予以解封。截止本案诉讼时,程某在小红书和新开立的抖音账户投放短视频107条。
争议焦点:
一是合约是否显失公平并可撤销?二是被告发出解除通知是解除合约还是撤销合约?合约是否已解除或撤销?解除或撤销的时间?三是若合约已解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天X公司认为,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程某有类似直播合同的签约经验。其次,程某仔细阅读并认可了合约内容。合约的部分条款字体加粗并加了下划线,对重要内容是留有空白,并经双方协商后填写。双方协商好合约条款后,由天X公司发给程某,再由程某对合约内容进行研读并签字后回传给天X公司,再由程某将合约原件寄回给天X公司,因此,程某对合约内容仔细阅读,并对此予以认可。另外,合约内容既有天X公司权利义务的约定,也有程某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程某认为,合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合约应被撤销。首先,合约部分条款夸大了天X公司的能力,天X公司对部分条款并未实际兑现。如合约第二条约定天X公司为程某全球唯一经纪人、天X公司为扶持程某投入大量资源以及对程某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决定性贡献,这明显夸大了天X公司能力。合约第四条约定,天X公司提供定价39800元的孵化项目,天X公司明显没有兑现。其次,合约部分条款约定了程某义务而无程某权利、部分条款无天X公司义务但却赋予天X公司巨大权利,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只规定了天X公司权利而无程某权利的条款:合约第四条约定合同期限内最后12个月程某所得总收入为6万元以上或者合同期限内所得分成收入等全部收入(税前)累计超过15万元,则程某应当与天X公司续约,上述约定的收入金额并不高,但限制了程某人身自由,是对程某权利的限制。仅规定了天X公司权利但无需天X公司承担义务的约定有:合约约定账户注册归属天X公司使用,但天X公司并未付出;另合约第六条的约定都是规定天X公司的权利。仅规定程某义务而无权利的条款有合约第七条的约定。再次,合约关于双方权益分配不公平。在权益分配方案中,约定双方按受益五五分成,但实际过程中是程某自拍自剪,天X公司并无贡献,因此合约关于权益分配比例是不公平的。第四,合约关于解除权行使以及违约责任约定也是不公平的。合约第九条约定了在程某不具培养潜质或者签约后2个月内不盈利时天X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程某没有相应合同解除权,同时明确天X公司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无需补偿程某,该约定明显不公平。另合约第十条仅约定程某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且对程某需支付的违约金金额约定很高,但无天X公司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故,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合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首先,合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形下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程某与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潇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程某之前确实从事过主播行业,因此程某对合约所涉行业有相当的认知水平。同时,双方在签约前对利润分成、合约期限、账号归属、“投豆荚”、直播视频剪辑等进行磋商后,于2022年4月7日由程某在合约上签名后回传给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潇雨,随后再将合约文本邮寄给天X公司。这说明,程某对合约内容已充分阅读,并经过了充分考虑后签署。因此涉案合约是协商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合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一是合约属于互联网直播产业兴起以来的新类型合同,不仅包含网络演艺安排的约定,还包括天X公司对程某的线上直播、商务业务经纪、线下商演、带货销售、主播、姓名、肖像及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等多方面内容,且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是根据行业特征,合约约定天X公司对程某进行的限制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根据合约内容,天X公司要求程某与其独家合作的对价是其对程某的长期培训和资源提供,即程某选择与天X公司签订合约的目的是借助天X公司的培训(实际履行过程中,天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潇雨对如何拍摄和剪辑视频进行指导以及提供灯光等硬件)获得更多的宣传、积赚更多的人气(事实上,程某与天X公司签约后的粉丝数量增长较与天X公司签约前相比,明显实现了较短时间涨粉数量达数倍)来获得更好的收益,因此在天X公司为程某直播视频拍摄、剪辑提供指导以及软硬件支持等而要求独家享有程某全部演艺事业经纪权并无不妥,且天X公司出于管理的角度对程某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符合行业管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天X公司认为,首先,合约不存在显失公平,故不存在撤销一说。其次,涉案合约并未解除。微信中程某没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件并未收到。
程某认为,首先,其认为合约存在显失公平,故其有权行使撤销权。其次,合约已经撤销。程某曾在2022年5月12日、14日表达过解除合约的意思,明确表达解除合约的意思表示是在2022年5月29日,同时在律师函送达天X公司时再次确认了合约于2022年5月29日解除。因合约存在显失公平,故程某在微信和律师函中所称的解除合约实际为撤销合约,两者效果一致。
法院认为,因第一个争议焦点对合约不存在显失公平进行了分析,因此涉案合约不存在撤销一说。关于合约是否解除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约在2022年5月29日已经解除。
首先,程某明确提出解除合约的意思表示在2022年5月29日,该意思表示到达天X公司即产生合约解除的法律效力。程某在2022年5月29日的微信聊天中提出了解除要求,虽然天X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天X公司即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程某要求天X公司将解约条件在6月10日前提出,这说明程某认为天X公司对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可以在2022年6月10日前提出条件,但天X公司在6月10日未提出解除合约的条件,仍不影响合约的解除,只是影响违约责任承担,即影响的是双方是否在6月10日前对违约责任承担协商妥当以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由法院判定的问题。
其次,律师函再次明确合约在2022年5月29日解除。程某委托律师在2022年10月向天X公司发送律师函,再次明确了程某在2022年5月29日提出了解除合约的意思表示,这进一步印证了程某在2022年5月29日提出了解除合约的意思表示。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天X公司认为,程某擅自违约,在合约未解除后发布短视频,应删除发布的短视频并按短视频数量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天X公司认为,若按合约约定,程某发布107条短视频需依约支付107万元违约金,且因程某不履行天X公司安排的拍摄任务并单独开设账户拍摄短视频盈利以及擅自注销应返还天X公司的抖音账号,给其造成了损失,上述均应由程某负担,现其自愿将程某需支付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的损失(除公证费和律师费外)一并计算并自愿降低为30万元,另程某需赔偿公证费和律师费。
程某认为,若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天X公司诉请的违约责任也过高,且其发布短视频的小红书账户为其之前所开立,另外的抖音账户是解除合约后开立,与天X公司无关,不应删除。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是否应删除短视频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合约在2022年5月29日解除。而发布短视频的账户,在合约解除后开立,小红书账户也属于签约前由程某开立,故不属于合约履行期间开立账户,因此程某在上述账户上发布短视频无需删除。
其次,关于违约后赔偿金额的确定。因程某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需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解除合同后的行为有违诚信。程某以身体为由解除合同,但又新开抖音账户发布短视频盈利,因此程某以身体原因要求解除合约理由并不成立。程某在提出解除合约并在给予天X公司提出解除条件的前一天,程某实际利用其与天X公司合作期间开立账户带来的影响新开立抖音账户,并在未归还天X公司账户情形下、未与天X公司协商擅自又注销依约应归还给天X公司的抖音账户,程某的上述行为均非诚信行为。二是综合考虑涉案合约期限、合同约定的分成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程某利用天X公司账户注销前的影响开立新账户发布短视频进行盈利、擅自注销本应返还天X公司的抖音账户等行为,另外考虑天X公司为程某的单方违约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等因素,本院酌定程某需赔偿天X公司所有损失合计8万元,对天X公司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本案中,程某以身体原因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又开新账户进行盈利,直接就导致原理由并不成立,合同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自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