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人解约案例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工作室(甲方)与艺人(乙方)签订《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歌曲制作的合作事宜,合作期限为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22日,合作歌曲数量为至少原创5首、翻唱15首,如有更多优秀原创歌曲,优先录制原创歌曲,原创歌曲指词曲著作权为乙方所有的歌曲。合作期限内,乙方为甲方进行原创、翻唱合作的独家合作伙伴,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艺人于合作期限内制作歌曲不少于20首,具体为:甲方为乙方挑选DEMO(小样)作品并负责获取词曲版权、进行编曲等供甲方进行演唱,甲方自行对演唱进行现场录音并通过混缩、和声等后期处理制作为录音制品。甲方承担上述制品和作品的制作成本费用。甲方将提供网易云音乐平台专属资源,对制作成果进行推荐。歌曲下载以及音乐付费包产生的费用55分成,具体费用可在网易音乐人账户中显示。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及演出权使用费的50%违约金,且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如继续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向乙方提出赔偿20万元违约费,还有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要求授权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差旅费等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损失。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乙方还有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要求授权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差旅费等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损失。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相应赔偿。
2018年9月1日,工作室(甲方)与艺人(乙方)签订《短视频独家合约》,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指定平台要求的创作内容,按约定将创作内容定时定量发布到甲方指定平台,并按约完成甲方制定的其他工作要求及指标。乙方在甲方录音棚免费录制及拍摄短视频或者长视频,定期在抖音、快手、新浪微博、哔哩哔哩、美拍、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全民K歌、皮皮虾、百思不得姐、微视、皮皮搞笑、QQ音乐、网易云音乐、映客、最右APP,逗客、咪咕视频平台发布作品(乙方个人身份认证平台),以上视频平台个人账号最终归属权在合同期内归甲方所有,平台产生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包括直播产生的收益,但乙方无权签约任何一方平台或者工会进行直播。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为期五年。
合同签订后,工作室为艺人制作原唱歌曲4首、翻唱歌曲11首、完整MV4条、短视频121个、官方作品51个。
2019年3月27日工作室向艺人发送《艺人独家代理合约最新》,2019年4月,艺人与工作室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就全约签订事宜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艺人的母亲对合同的条款修改工作室表示无法接受,双方未就新的合同签订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3日,工作室发送微信:“和你母亲通过电话了,她觉得合同不妥理解的父母顾虑多正常那我们之间就终止合作”,艺人回“是所有合作都中止还是怎么说?”工作室答:“对的所有的包括音乐平台也会下架”,“账号今晚我们会全部收回,感谢这么长时间双方的努力和付出合作的很愉快”,“所有平台账号归属权是工作室的,就先不对接各大平台了,一会有验证码,麻烦发下微信”。艺人发微信称“我是这样认为的,视频和音乐你们可以删除下架,但账号还是要还给我个人的”,“我没办法给你,这个账号有你们的付出和努力,但也是我两年的心血。不能因为没签全约就收走我所有的成果,视频我可以删除,音乐你们也可以下架,但账号我没办法归还”。2019年5月4日,工作室工作人员向艺人发送微信:“xx很遗憾,你母亲这边还是协商不了,尹老师也该说的都说了,……工作室幕后精力也有限,确实没有办法继续合作了,……接下来合约中提到的相应的账号我这边也会按正常流程找回,到期后会完整的交给你。之前我给你定的原创歌曲还是会保留在网路上,还没发布的我会转移给其他歌手。群里我也会移除你,……”,艺人提出工作室“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变更账号绑定手机号以及密码已构成侵权”。
2019年5月7日,艺人向抖音运营商提交账号申诉申请函,申请找回抖音账号,找回原因为“被已解约的公司恶意禁封并更换登录手机号码导致本人不能自主登录”。抖音反馈“因您的账号检测到风险,为保障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现已冻结处理,请提供详细的能证明该账号为本人使用的证据”。2019年6月2日,抖音反馈“抖音平台尊重并致力地采取各项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抖音禁止账号交易,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请与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账号归属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该协议会优先作为判定账号归属的证据”。
2019年5月22日,艺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工作室发出律师函,对于2019年4月23日工作室未经同意解除与艺人的合同,以及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要求工作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向艺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归还抖音账号。工作室于2019年5月25日回函称:工作室从未有与其解除任何合约的行为;关于抖音账户的归属权问题,请参考《短视频独家合约》中第1.2条中明确提到了归属权的问题,在合约期内艺人的账户归工作室所有。
其后,艺人与工作室工作人员继续就合约签订问题进行沟通,艺人于2019年6月10日发送微信信息,提出:“1、作废之前的合同,2、全平台账号归属权是我,3、合作内容仅为音乐方面,4、利益分配问题征求你的意见,5、合作期限两年。工作室方面回复“好”。工作室再次把艺人拉进工作群。后双方继续合作,包括线下演出与短视频的制作,但双方最终就合约未能协商一致。艺人诉至一审法院。
艺人与江苏xx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工作室合作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律程序,律师费1万元,提交相应支付凭证。
根据工作室的公众号“xx音乐录音棚”发布的“xx音乐工作室单人单曲录制消费指南”显示,单人翻唱单曲录制标准普通为1000元/首/小时,录音流程为试音-完整演唱-录音指导-分句补录-音乐指导-音量平衡-录制完成;精修专业型为1500元/首/小时,录音流程为试音-完整演唱-录音指导-分句补录-音乐指导-逐字修改-节奏调整-音准矫正-音量平衡-录制完成;出版发行级别3000元/首/2小时,单人原创单曲录制,录音流程为试音-完整演唱-录音指导-分句补录-音乐指导-逐字修改-节奏调整-录制完成一逐句剪辑-音准矫正-EQ均衡-母带处理-混缩成品,视频歌曲为出版级别,视频拍摄另外计费,单人棚内MV多机位动态视频6000元,单人棚外MV10000元起步,具体根据拍摄要求定价。艺人提供工作室的公众号“xx音乐录音棚”于2015年5月24日发布的录音价格表载明,歌曲录制分别为200元、400元和800元。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艺人注册的抖音账号LXE98粉丝量增长较快,从150万余增长至300万余。2019年5月4日,该抖音账号粉丝量达到400万余。从2019年5月底开始,该抖音账号粉丝量开始下降,至2020年4月,粉丝数量为350万左右。
另,艺人在快手、新浪微博、哔哩哔哩、美拍、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全民K歌、皮皮虾、微视、QQ音乐、网易云音乐、最右APP等视频平台注册个人账号。上述事实,由艺人提供的《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账号申诉申请函(个人)及抖音反馈材料、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工作室提供的律师函、回函、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等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是否已解除以及解除原因。
艺人主张,因工作室提出的全约内容艺人无法认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工作室已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
工作室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订立《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确定歌曲制作推广以及短视频创作宣作合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从微信沟通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起源于工作室欲另行与艺人签订涵盖《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内容的新的合约,而关于新合约的内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应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己方的意愿。工作室在签订新合约未果的情况下,在微信中已明确向艺人提出终止合约,虽用语不够严谨,但根据其表述可判断终止履行的意思表示,且将艺人从工作室的工作群中予以删除的行为也表明其不再与艺人进行合作,艺人收到工作室的微信通知,且亦认可解除结果,未提出异议,故可确认,双方的合同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
工作室虽以双方继续进行合作为由抗辩称合同尚未解除,但不能依据双方存在继续合作的行为即判断合同未解除,由于双方在合作的同时还在继续就新合约签订契约进行磋商,继续进行的合作可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故工作室关于《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未解除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提出要求继续履行《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系因艺人注册抖音账号归属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包括抖音账号在内的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在合同期内归工作室所有,艺人以其个人身份注册的账号注册于双方合作关系成立之前,且仅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由工作室进行运营管理,故案涉账号系艺人个人财产,在合同解除后包括抖音账号在内的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应归艺人所有。艺人请求确认抖音、快手、新浪微博、哔哩哔哩、美拍、火山小视频、全民小视频、全民K歌、皮皮虾、微视、QQ音乐、网易云音乐、最右APP等视频平台以艺人个人身份注册的平台账号归艺人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百思不得姐、皮皮搞笑、映客、逗客、咪咕视频等平台,因艺人未举证证明其已以个人身份注册上述平台账号,故相应诉请一审法院碍难支持。
二、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对方违约按约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艺人另提出差旅费、律师费损失主张。工作室另提出40万元损失主张。
艺人就因抖音账号封停所受损失另提供抖音“帮上热门”推广功能截图,证明抖音账号官方推出的推广功能反映对应的粉丝增长可能性价格,其增长40万粉丝的可能性至少需要8000元;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由于抖音账号封停艺人多次丧失工作机会以及参加工作可获得的预期收益情况。
工作室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艺人提出要求工作室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主张,其明确系因工作室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损失为其抖音账号在工作室违约之后遭受的抖音官方冻结,粉丝数量锐减超过60万。抖音账号根据账号发布频次以及效果、用户粉丝数量及质量、抖音号的粉丝画像、抖音号的垂直度及匹配度、抖音号视频的传播指数及互动指数、是否开通购物车、是否已有广告投放、推广谈判技巧及友好度,可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歌曲制作合作协议》与《短视频独家合约》分别约定了工作室以为艺人制作歌曲、短视频的方式开展对艺人的包装与宣传,双方共享收益的合作方式,均有利于艺人演艺事业发展,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室为艺人录制歌曲、制作视频,艺人亦进行演唱等努力,双方均曾为艺人抖音账号粉丝数量增长以及价值提升作出贡献。工作室在合同解除后采用变更登陆手机号及密码的方式继续控制艺人抖音账号,艺人无法取得抖音账号完整权利,并因此在艺人向抖音平台申诉后被抖音平台判断为账号存在风险导致账号被平台冻结,此结果与工作室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抖音账号价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并无对其价值评估的有效途径,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抖音账号粉丝量增长的贡献度、抖音平台发布粉丝量推广价格、维持抖音粉丝量需要持续发布消息等因素,酌定艺人因工作室行为的抖音账号粉丝下降所受的损失为8000元,工作室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艺人主张因维权产生的差旅费3946.02元、律师费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艺人提出因抖音账户被冻结导致工作机会损失,艺人不能证明邀约方身份,且是否可以被招募以及进行合作均存在不确定因素,故相关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是否已经解除。2019年4月23日,因双方就新合约未能协商一致,工作室在微信中表示“那我们之间就终止合作”,“对的,所有的,包括音乐平台也会下架”,“账号今晚我们会全部收回,感谢这么长时间双方的努力和付出,合作的很愉快”。2019年5月4日,工作室在微信中再次表示“确实没有办法继续合作了”,“群里我也会移除你”。这些内容已经清楚的表达了工作室单方解除双方全部合作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歌曲制作合作协议》、《短视频独家合约》已经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此后艺人返回工作室又工作一段时间,系艺人在双方同意协商签订新合约的前提下回归,且根据二审期间双方的陈述,该段时间并不长,不能认定双方已就恢复继续履行原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关于涉案平台账号的归属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包括抖音账号在内的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在合同期内归工作室所有。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且相关账号系艺人以其个人身份在双方合作之前注册,故艺人要求确认涉案平台账号归其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上所述,工作室在双方合同尚未届满之时单方提出解约,构成违约,对于艺人因此所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考虑,认定工作室应当向艺人赔偿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
本案中工作室想与艺人签订新合约遭拒,提出终止合约,后又改密码扣留艺人账号,最终遭到艺人起诉,结果其实也是双输,工作室失去了艺人合作,艺人也因纠纷大量掉粉。合同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自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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