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实案分析——票据抗辩切断
案例:(2018)浙民终223号
一、法院认为:
1.赋予票据以无因性,赋予票据行为以独立性,票据抗辩权的切断,目的都在于保护正当、善意持票人。
2.本案中xx银行作为票据质押权人,已经合法、善意地取得了涉案的汇票。
3.作为质押权人所拥有的票据权利,虽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转质押以及再背书转让的权利,但这种限制不能无限放大,对保证其质押权实现的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应当予以保护,由此,xx银行之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应当可以合法切断xx公司的票据抗辩权。
二、律师分析:
票据抗辩的切断,是票据法上的特殊制度。它使得持票人的权利通常不受前手之间的基础关系的影响,使其权利的受保障程度大大提高。因此,也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抗辩切断有两种情形:
一是对出票人的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一般情况下,这种抗辩只存在于汇票关系中。
二是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里的前手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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