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俊杰律师 08:00-23:00
胡俊杰律师
专注于处理主播、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法律纠纷|商业汇票票据纠纷|碳金融、碳交易法律服务
18930067607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主播/MCN】主播可以依据抑郁症解约吗?(二)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0次举报


主播可以依据抑郁症解约吗?

红人经纪市场快速发展,但是众多因素也导致MCN公司和红人之间矛盾频发,可能存在红人或者MCN方提出解约的情况,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主播在直播要求的高压下忍受抑郁症的折磨,那么主播可以通过抑郁症和MCN机构解约吗?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原告MCN公司(甲方)与被告谢某(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及线上演艺,合作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乙方在网络直播中产生的收入,应当按照直播平台的计算方式计算,在直播平台按照其分成规则抽取相应份额之后,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乙方获得税后收益的37%,剩余部分作为演艺活动运作费用和甲方收取的佣金,由甲方获得。乙方每月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直播,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月且26天有效直播(6个小时为一天有效),则甲方从签约起前2个月支付乙方20000元作为乙方的保障收入,若乙方获得产生的收益按照分成规则超过20000元,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乙方获得税后收益25%,剩余部分作为演艺活动运作费用和甲方收取的佣金,由甲方获得。任何一方违法本协议约定的,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按照守约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违约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排他合作约定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赔偿500万元或在甲方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5月,被告谢某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并获得了收益17000元。

 

法院认为:

《艺人签约协议》系原告MCN公司与被告谢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涉案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每月完成规定的网络直播时长,但从2020年6月起被告谢某便停止直播。从被告谢某提交的两份病历的时间及诊断内容来看,被告谢某先后被诊断为焦虑障碍、抑郁状态,其身体状况确不适应长时间进行网络直播,其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其并非恶意违约。原告MCN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协议,对此被告谢某也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其身体因素确不适应长时间进行网络直播,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本院认定涉案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谢某之日即2020年10月21日解除。原告MCN公司主张被告谢某退还收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及支付律师费5000元,对此,原告MC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主要依据直播收入分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但原告MCN公司的收入分成并不能等同于其可得利益损失,还应扣除其对被告谢某的培训、包装、管理等运营成本,而原告MCN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此外,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受主播年龄、直播内容、观看人群喜好、网络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亦具有不确定性。原告MCN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谢某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谢某自认其获取了直播收益17000元。兼顾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对原告MC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酌定被告谢某返还原告MCN公司直播收益7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5000元。

 

 

律师提醒,合同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都应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理性合作,慎重签约,自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抑郁症不能直接作为解约的理由,但法院会将其作为因素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主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通常会根据案涉收益情况、双方违约的情况、损失情况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胡俊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6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6年
    • 18930067607
    •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9405分 (优于95.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4篇 (优于94.87%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俊杰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9970 昨日访问量:35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