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红人解约违约金 特殊考量因素
在认定MCN机构与网红间违约金金额时,法院采取的是“个案认定”标准。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违约金金额的认定应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MCN机构与网红纠纷中,鉴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需要考虑更多的独特因素。
(1)特殊盈利模式
MCN机构是居于互联网平台和网红之间的中介机构,MCN机构一方面聚合网红,组织他们持续产出内容、保持互联网曝光,另一方面和互联网平台合作,通过为其提供定制化内容换取互联网平台对旗下网红的资源倾斜,从而获得更多流量和关注,实现流量变现。基于MCN机构的运作模式,网红的互联网个人形象与MCN机构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2021)辽01民终20606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案系网络直播行业产生的纠纷,其特点是特定商业模式。在该案中,高某的个人特色、行为将与仙洋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各主播艺人的形象产生重要关联,高某、仙家军成员提供的网络服务致使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低俗、暴力、色情内容。高洋、仙家军成员提供的网络服务所产生的不良社会效果,对刘某选择解除与仙洋公司合作,存在人合性质的潜在影响,仙洋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该因素应作为考量违约金给付标准的原因之一。
在MCN机构与网红间特定的商业模式下,主播的不当行为将对MCN机构及其旗下网红产生不良影响,导致粉丝流逝等情况出现,进而造成MCN机构方的经济损失。
(2)MCN机构的实际投入
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盈利模式是典型的“前期投入、后期产出”的模式,从素人到超级红人,MCN机构需要在合同履行前期投入无法预估价格的资源、人力和财力。
在(2021)辽12民终201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从传媒公司诉讼中主张的损失情况来看,其为了履行合同确有相应的投入,虽然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徐璐的违约行为必然给传媒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合同性质、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等因素,传媒公司主张徐璐给付违约金200000元,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3)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影响预期利益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主播的自身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主播的自身价值与主播的影响力直接挂钩,影响力直接意味着粉丝群体的购买力,进而也会影响到预期利益。
在(2021)粤01民终1992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华多公司的损失是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成本、可得利益损失。孙某实际履行合同约四分之三期间,可以预期,如合同能正常履行至期满,华多公司还可获得相当的收益,同时,考虑到合同已经履行了相当一段时间,华多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得到部分实现,孙某在停播前取得收益646274.36元,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差较大,故应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酌减。
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特殊的盈利模式,使MCN机构需要通过全方位培养网红、为其提供演绎资源等方式提高网红曝光度,进而获取在流量和广告层面的收益。当网红“孵化”成功后,MCN机构眼下及未来的可得利益是非常可观的,一旦网红违约,MCN机构的利益损失相当巨大。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