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实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该管理办法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规范为重点排放单位,并且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义务。
一、控制排放的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控制排放义务指的是应当在在所享有的配额限度内进行排放。
二、报告碳排放数据的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规定的报告碳排放数据的义务,还应当包含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则,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三、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义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所规定的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义务,还包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具体细则,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四、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
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五、接受配额分配的义务
该义务是带有强制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就是通过发放配额的方式限制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就应当接受配额。
六、登记义务
登记义务是从配额义务中引申而来,因登记制度涉及到权属的确定。
七、交易义务
此处并非指强制交易,而是重点排放单位超过配额排放时,应当按照交易制度规则的要求进行交易获取排放量差额。
八、接受核查的义务
主要是配合行政机关、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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