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点排放单位?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实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该管理办法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规范为重点排放单位,哪些企业是重点排放单位呢?
一、如何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如何移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三、如何纳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四、全国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参与地方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吗?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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