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指导不当导致视频违规,可以解除合同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也是主播圈的特点,因MCN的要求而出现视频出现违规,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呢?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1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x抖音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按照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要求安排乙方入驻抖音短视频平台,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工作机会和相关技术支持,同时甲方负责乙方的相关推广工作,并对优秀的达人提供内容制作与内容分发的支持。乙方负责根据甲方安排,在抖音短视频从事视频达人工作,并成为甲方在抖音短视频的独家合作方,拥有独家管理权。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在合作期内,甲方负责培调和引导乙方在短视频平台建立个人形象,负责为乙方进行抖音粉丝的导流,负责为乙方提供持续的工作机会,负责安排乙方在抖音的服务市场承接导购及产品营销工作。甲方将为完成认证的乙方进行商家合作资源对接,品牌方资源对接,及线上线下活动资源对接,乙方需在本身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所有渠道的推广合作,甲方拥有乙方对接各类推广活动资源的定价权。如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补偿或承担另一方因违约方只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为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在违约事项中应获得相关费用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则乙方应按照甲方在违约事项中所提供推广资源市场价值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2月19日,原告抖音账号收到被告发送的《MCN机构邀请函》,确认入驻为被告的机构成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依法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员工言语骚扰的行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双方确实在协商入驻抖音MCN机构的事宜,与原告、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内容相互吻合,本院依法确认该微信聊天主体系被告员工。被告员工在微信聊天中确实存在要求被告穿着短裙拍摄视频,甚至询问被告“那我要是让你只穿丝袜跟裙子拍视频,不穿内裤你也听么”以及询问被告是否愿意接受“潜规则”等内容,该微信聊天内容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相去甚远,但仅是被告员工的语言表达,即使存在骚扰的情形,但也并未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该项违约行为,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错误指导和要求原告发布不符合规则视频以及未向原告提供专业工作机会的行为。首先,原告签订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系基于对被告专业能力的信赖,希望通过被告培调和引导,在短视频平台建立个人形象;通过被告提供持续的商家合作资源,获取经济收益。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为原告建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提供过专业意见;相反,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员工仅是要求原告穿着短裙拍摄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吸引流量,有关短裙视频因违反抖音平台的管理规定被要求重置,且因为不符合投放规范被抖音平台拒绝优先向用户推送,这必然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原告确认签订涉案协议以来,被告从未向其推广过任何商家合作资源,也未提供过专业的推广服务,无任何经济收益,在被告无到庭提出反驳意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纳原告的上述主张。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甚至在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长达半年没有联系原告,明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见,被告要求原告拍摄投放短裙视频的行为违反了抖音平台的投放规范,背离了涉案协议的合同目的;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过专业的推广服务,也未推荐过商家合作资源,故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律师函》,涉案协议于该日解除。
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提交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娱乐业从业人员2018年的平均收入,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一方面,原告签订涉案协议并未向被告支付任何服务费用,被告也未对原告的年收入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数据为全国娱乐行业2018年的平均工资,并非原告必然可以获得经济收益。综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00000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驳回该项请求。原告主张先后委托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涉案纠纷,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虽然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但是原告先后委托两家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在无证据证明均为必要支出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
关于在MCN机构管理系统中删除原告抖音号的问题。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入驻了抖音平台的MCN机构管理系统。被告通过使用MCN后台可以对旗下的视频达人视频内容进行管理,查看达人的历史作品、互动数据等,粉丝过万的达人还可以查看粉丝画像,可以更精准的了解粉丝信息。在涉案协议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在MCN后台管理原告抖音号的视频内容以及其他操作,缺乏事实基础,被告应在系统中删除原告的抖音号(ID:26×××40、名称:诺的可爱),停止对该账户的管理。
律师建议:
MCN机构在协议内约定了培调和引导艺人个人形象的义务,那么在指导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积极指导艺人行为,若出现违规情形,则可能导致艺人双方合作问题,背离合作目的,艺人提出合法解约。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