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主播经纪合同有效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也是主播圈的特点,在庞大的主播群体种,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不少未成年人投身网络直播行业签约工会,那么未成年人独立签署的经纪合同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6日,某传媒公司与洪某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约定洪某同意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为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
协议约定,洪某每天的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有效直播天数≥25天,且洪某必须每月完成优质小视频应不低于25个。洪某可以自行安排直播时间和休息时间,但需要经传媒公司同意,他每月必须按要求达到有效的直播时长跟天数,如未达到按照比例扣除扶持基金,低于25天有效直播天数扶持基金取消。
双方约定,洪某首播起前3个月,公司按每个月3000元给予固定收益,若洪某当月的全部收益超该数额时,自当月起自提收益,公司不再支付每月固定收益。双方还约定比例分成和任务奖励等。
此外,双方约定,若洪某擅自终止协议,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或者洪某在传媒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传媒公司经济损失的,还应补足经济损失。
洪某通过在抖音平台自提获取89878.42元,传媒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洪某转账支付共计109284.58元,实际收益超19万元。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法。
另外,法院认为,《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洪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属于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洪某的父母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其签订合同,对合同不予追认。根据法律规定,
《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律师建议:
MCN机构在签约主播前,应核实主播年龄及现状,确认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再与主播独立签约,以规避合同风险。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