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三十万,妻子主张无效,法院怎么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业界问题也逐渐出现,打赏作为一种赠与,若是丈夫进行了打赏,妻子主张该部分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返还,法院会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丈夫钟某在字节跳动旗下“西瓜视频”平台注册账号,使用自己名下用于收取运输服务所得的银行卡,累计向平台充值1106次以购买虚拟钻石,充值金额合计294176元。后钟某将虚拟钻石用于兑换虚拟礼物,分别在372名主播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共计打赏132202次,打赏钻石总数为2940721个,对应支出的金钱数额为294156元。为隐瞒该支出,钟某编辑了60余份虚假银行通知短信欺骗妻子江某。
妻子江某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字节跳动公司返还江某294156元。
判决结果:
一审:
一、钟某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赠与88246.8元的行为无效;
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江某88246.8元;
三、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0)皖022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赠与法律关系。因打赏网络主播不是家庭生活经营所需的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应作为家庭开支,钟某仅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对无权出赠的妻子江某的财产,字节跳动应予以返还。
钟某无需付费观看“西瓜视频”平台上的表演,仅当其对主播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者赞赏的情况下,才通过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打赏。是否打赏、打赏多少完全由其自身决定,也不需要直播平台或主播支付对价,这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相符合。但主播不能及时将虚拟礼物兑换成金钱,而是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和比例与直播平台进行结算后才能兑现收益,故钟某赠与的对象是字节跳动公司。该院综合案情,酌定钟某打赏的款项中,30%属于有偿支付的网络服务费用,70%为无偿赠与。
又因赠与人仅能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且打赏显然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故钟某赠与字节跳动公司打赏款项中70%的一半为无权处分。考虑到江某作为共同生活的配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该院在前述35%的款项中再酌情扣减5%的款项。
因此,该院认定钟某将其打赏款中30%的部分即88246.8元(294156元×30%)赠与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无效,该公司应返还江珍惠88246.8元。
2.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定,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间不成立赠与法律关系。钟某观看直播表演的消费没有明显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即使打赏总价较高也不宜认定为侵害了妻子的处分权。提供网络服务的字节跳动公司不应返还收取的服务对价。
钟某的充值行为均系在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购买用于在该平台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货币‘钻石’的行为,而由于该虚拟货币‘钻石’不能兑换成货币,也不能交易或转让,仅可用于在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购买虚拟礼物等平台上各项产品或服务,故钟某充值行为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行为。
钟某没有出赠自己财产的意思,也没有将平台内的虚拟货币“钻石”赠与给字节跳动公司,该公司也未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故钟某与字节跳动公司之间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钟某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不是他人财产,不应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文化和娱乐服务需求,钟某单次的充值未有过较大金额,平均的充值金额不足300元,难以认定该消费显著超过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且必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字节跳动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根据。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间认定差距较大,作出最终生效判决的二审法院观点核心在于以下两点:
1、消费者和字节跳动公司未构成赠与关系。
由于业务结构的问题,消费者充值、打赏直至主播结算收益分为多步,其中法律关系均有不同。
第一步,消费者向平台进行充值购买虚拟货币“钻石”,此处应为网络消费行为。
第二步,消费者再将钻石兑换为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因为原告诉讼要求平台返还,故此处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分析,笔者认为此处应当构成赠与关系,但赠与物为“钻石”。
第三步,主播与平台结算收益进行提现,是根据与平台的合同成立的合同关系。
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分歧是,一审法院认为消费的确进行了赠与,虽然表面是赠与了主播,但因为主播并不能立即凭“钻石”兑现金钱,故受赠对象其实还是平台,而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属于平台提供的服务,在平台消费钻石打赏给主播不属于对平台的赠与。
笔者较为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消费者基于对主播的认可进行打赏,存在明显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应区分赠与的标的及对象,并不是向平台赠与充值的金额,而是向主播赠与虚拟物品。
2、主播的打赏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二审法院认为丈夫观看直播对主播进行打赏未超出家庭日常需求的范畴,笔者难以苟同,本案近30万元的打赏金额明显超出了一般限度的精神娱乐需求范畴,应结合家庭收入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合理。
且即使认为支出金额合理,至少应当分析妻子是否观看直播或享受到直播乐趣后进行认定。在本案中,丈夫明显隐瞒妻子,多次编造虚假银行通知短信,妻子并未享受到任何精神娱乐,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当将丈夫观看直播进行打赏的行为认定为夫妻共同的精神需求和共同生活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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