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实案分析——驳回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1102民初3587号
案 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15日
原告是持票人,分公司是背书人,原告向分公司进行追索,并同时起诉总公司。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仅支持对总公司的追索权,驳回持票人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装卸分公司、日照市万泰装卸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装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设立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是最终的民事责任承担人,同时因为原告还起诉了总公司承担责任,故直接判令总公司承担,而驳回了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还有同时判令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的;且若原告仅起诉分公司,也存在仅判令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做法,可在后续执行阶段中再要求总公司承担最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