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增律师费,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A公司(我方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自B公司处采购一批设备用于工厂环保监测系统。合同特别约定,如出现合同违约事由,则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鉴定费等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交付了该批设备。A公司收货,发现案涉设备与合同约定技术参数不符,要求B公司更换设备或退货退款,B公司均未同意,由此产生本案诉讼。诉讼前A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本案一审阶段,并支付一审律师费。
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判令B公司退货退款,并向A公司支付一审律师费。
一审宣判后,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A公司委托笔者代理本案二审阶段,并支付二审律师费。庭审中,笔者主张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现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又新增二审律师费,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请求人民法院将二审律师费一并予以处理。B公司代理人当庭同意合议庭一并审理二审律师费的主张。
是否支持
1、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持此种观点。即认为二审期间新增律师费的主张属于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不能调解的,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应另行起诉。但在该种处理方式,存在两个实践困境:
(1)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须另行起诉去诉请二审律师费,则会陷入当事人再行支出律师费另行主张前案律师费的尴尬境地,显然也不符合司法便民、司法经济的原则。
(2)即使对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仍不予支出。以笔者办理的前述案件为例,在庭后提交关于支持二审律师费的判例时,曾与承办法官探讨过此问题,法官认为A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未在一审阶段提出,二审新增独立诉请,如果一并处理会牺牲对方当事人的一审诉权,即使对方同意一并审理还存在二审判决文书不好撰写等问题。
2、一种观点认为,二审新增加的律师费,不属于新增的独立诉请,二审应当一并处理。如最高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判决书:
经审查,上述1009020元确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为本案二审支出的费用,客观真实,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具有合理性,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如(2019)辽民终245号判决书:
关于李xx二审增加的5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本院二审予以审理。
在北京高院于 2016年5月9日发表的《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三)》一文中,关于二审新增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处理问题,认为: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已就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提出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就新增加的上述费用请求增加赔偿数额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况,法官可以对上述费用的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