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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主播】主播解约,法院判定违约金合理!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2次举报

主播认为违约金不合理?法院判定违约金合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经纪公司顺势而为,通过签约方式培养网络主播,约定合作收益。

然而,在履约过程中主播提前解约辞职,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笔者以案例为引,如果主播擅自解约,如何判断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合理?

案例:(2022)苏02民终2048号

原告(被上诉人):传媒公司

被告(上诉人):主播小白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8日,传媒公司(甲方)与小白(乙方)签署《艺人独家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建立独家经纪关系;独家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开展本合同所涉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及在第三方任职、挂职,乙方不得自行或擅自授权他人享有甲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任一独家权利及权益,且任何人不能再从其他人处获得。例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以任何盈利或非盈利方式使用乙方肖像及形象;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及公会房间中进行直播活动,符合甲方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方可确认为有效直播时长,之方的有效直播时长不少于8小时/月/人、不得少于25天/月/人,当日有效直播时长累计大于60分钟算一个有效天数;乙方在本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擅自停止履行、解除本合同、连续2个月未达到播出时长的要求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从甲方已获取的全部收益及/或乙方因违约行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全部收益,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进行培训/推广/包装等所花费的费用、甲方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计算方法为:违约情形发生之日前,甲方每日平均收入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总天数】、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各项维权产生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可选择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入*12计算。次日,双方又签订《设备试用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手机声卡一套(含转换器),约定先行使用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时,租赁合同即刻成立;租赁期以90个自然日为限(自接到设备的次日起算);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1000元(不含发票),于本合同成立同时由甲方先免费交予乙方试用,试用期满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租赁终止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需将设备寄回或设备赔偿全部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展直播合作,小白在传媒公司指定平台上直播至2021年5月,其中1月未直播。同时自2021年5月起,小白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

另,传媒公司与“云用工公司”签订《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云用工公司为传媒公司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通过云用工综合服务平台筛选、匹配适合个体工商业者,向个体工商业者宣贯活动内容、活动规则等,并根据个体工商业者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效核算、支付个体工商业者的生产经营收入。云用工公司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累计向小白支付劳动报酬72617.60元。后传媒公司委托另一传媒公司向云用工公司支付了小白的报酬。

在一审中,传媒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小白之间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2、判令小白返还其已支付的报酬72617.60元,并支付违约金174282元(14523.5×12);3、判令小白承担直播设备费用1000元及其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小白承担。

传媒公司为证明自身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过高,提供了小白在抖音平台上的直播流水,显示近90天小白的抖音音浪收入为112500元,小白可因此获益112500元,且不包含小白直播带货产生的收益。一审另查明,传媒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事务所向小白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小白与传媒公司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设备试用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小白擅自停播并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构成了根本违约,损害了传媒公司的利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小白违约后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直播设备,传媒公司亦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结合传媒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小白在其他平台直播获取的收益来看,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属于其损失的预期收益范围。现小白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对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传媒公司请求,判决解除《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并由小白按照约定返还已支付的报酬及违约金,本院予以确认。小白虽主张传媒公司明知其在抖音平台直播并予以默许,但这不能成为小白擅自停播并单方停止履行《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的理由;小白虽主张系传媒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违约金过高。理由在于:第一,从合同期限来看,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同》期限为五年,实际履行未满一年,因小白擅自停播导致合同解除,传媒公司已对其前期投入等进行了初步举证,该公司确实存在合同预期履行利益损失。第二,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可选择按小白在合同期内正常履约而获得的月平均收入*12计算违约金,现传媒公司依据已履行合同期间向小白支付的报酬为月平均收入基数计算,未明显过高,尚为合理。第三,根据传媒公司举证,小白在探探平台擅自停播后在抖音平台近90天获益112500元,对此,小白予以确认,相比较而言,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74282元尚属合理。对小白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小白与传媒公司间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预期收益为基础进行计算,传媒公司根据对小白在传媒公司直播期间的收益可以基本明确得出到合同期截止日期2025年的预期收益,并且小白在解约后自行直播可在90天内获益11万多。由此比较之下,传媒公司所主张所得出的174282元并不高,且相当合理,所以法院对小白所称违约金过高不予支持。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企业高级合规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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