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实案分析——以票换票会被支持票据权利吗
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的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实践中,有这么一种使用方式就显得极为特殊,那就是以票换票,两家公司互换票据后,这互换的过程是不是真实的债券债务关系?那么在诉讼中法院究竟怎样认定此类以票换票的票据呢?
一、基本案情
X塔集团于2017年11月16日签发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收款人为:X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金额20万元整,承兑人为:X塔财务公司,该票据为可转让汇票,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6日。
经由多次背书转让,最终票据由背书人A经营部背书给了原告。原告与A经营部确认案涉20万元票据系原告将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与A经营部的2张5万元、2张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交换所取得的20万元票据。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经营部与原告之间交换票据是否属于票据贴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所涉行为是将金额相等的票据相互交换,并未产生贴息款,明显不符合票据贴现的行为特征。上诉人虽主张案涉票据交换属于票据贴现,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票据贴现及本案所发生的票据互换的特征,最终认为不构成票据贴现,但这不代表所有的票据互换都不构成票据贴现。
结合对票据贴现的定义,换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贴现其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是否等额换票,若存在差额并且就差额进行现金结算,则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贴现。
2、是否产生利息,在换票过程中双方是否根据到期日的差异转换计算利息,若存在这一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贴现。
3、是否存在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票据的结构,总而言之,若只是纯粹的换票则不构成票据贴现,一旦产生了一方提供资金或资金+票据的形式,即有可能被认定为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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