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主播经纪合同有效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情况也是主播圈的特点,在庞大的主播群体种,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不少未成年人投身网络直播行业签约工会,那么未成年人独立签署的经纪合同有效吗?
与未成年人签订主播合同是否有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岁以下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不论情况,皆为无效合同。例如不满8周岁的儿童购买玩具的行为,都需要有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二、八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此时未成年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如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其他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三、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表明其已经具备成年人的辨识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未成年人此时有权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和他人签订合同并不违法,只要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案例:
原告: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某主播,2003年8月1日出生
案件事实:2020年5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担任经纪公司,为其全部主播事业提供各项支持、培养、提供资源及职业规划、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花费数万元给被告进行培养包装帮助其扩大影响,增加粉丝数量。使其在签8个月时间成长为粉丝数21万的优质主播,8个月的总收入达到24万余元。2021年2月,被告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未向公司做任何说明,不辞而别。期间公司数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皆不予理睬,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该公司认为,被告签订合同时已经年满17周岁,虽然未成年,但已经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原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主播艺人经纪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收入2415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但其并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违约条款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
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合的主播艺人经纪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协议时,虽未年满18周岁,但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公司人民币241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四、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74元,原告公司负担人民币9551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423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院判决被告违约事实成立。因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被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与公司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建议:
MCN机构在签约主播前,应核实主播年龄及现状,确认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再与主播独立签约,以规避合同风险。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胡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8930067607(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