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实案分析——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原告胜诉)
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但由于某些持票人对票据法的不熟悉与不重视,出于贪图省事的心理,在到期日前进行了提示付款,并且票据到期后不做任何操作。那么在诉讼中法院究竟怎样认定此类期前提示付款的票据呢?接下来将以本人代理被告的实战胜诉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 8 月 21 日,出票人和承兑人出具电子商贸业绩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人为被告,票面金额为429452.18 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1 日,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此后,该汇票先后背书转让多家公司,最后至原告处。汇票到期前,原告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该指令提交成功。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无因性是票据交易的特征之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了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得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票据属于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者,即可推定为票据权利人。本案中,原告已就其与前手之间的交易关系,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且本案汇票系经背书人转让的汇票,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被告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其关于原告不一定为合法持票人的相关抗辩不能成立。涉案汇票真实且背书连续,原告为最后被背书人,即为合法持票人。二是原告作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且原告在票据到期后 10 日内也未再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是否丧失以及“提示付款待签收”在票据到期后能否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说明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人并未拒绝付款,在票据到期日之后,原告也未撤回该提示付款,说明原告的提示付款是持续状态,故原告虽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并不丧失票据权利。现票据已经到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说明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未予应答,以自己的行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应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在此情形下,原告有权对其所有前手追索。
律师分析:本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提示付款具有持续性这一关键意见,并提供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同意关于提示付款指令具有持续性的关键证据,最终帮助原告获得了法院支持。
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