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违约要担责,看经纪公司如何维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时代孕育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网络直播,其通过直播方式吸引粉丝,并通过向粉丝营销进行获利。伴随之,不少经纪公司顺势而为,通过签约方式培养网络主播,约定合作收益。
然而,由于签约时双方地位的差异,网络主播在无相关经验的情况下盲目签约,或履约过程中主播提前解约辞职,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笔者以案例为引,看看如果主播违约,经纪公司如何维权。
原告小赵是一名直播主播,在直播视频APP的账号已拥有数千粉丝,为寻求更好的发展,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了艺人独家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为小赵购买已有数十万粉丝量的直播视频APP账号,并为其提供运营团队。小赵在该公司工作一个月后,觉得工作强度太大,公司限制条件过多,便提交辞职报告离职。随后,小赵以艺人独家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而该公司也以小赵擅自离职为由,反诉小赵赔偿违约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过视频直播活动,应当对其所处的工作境遇有所了解,对合同涉及内容有所理解,故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但小赵已不愿继续与被告公司合作,双方已经缺失信任基础,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予准许。小赵自行离职,不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与其利益等综合因素。
该案中,小赵仅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相对于整个合同期限占比极小,公司签约艺人众多,为小赵提供的运营团队也非专属团队,且小赵签约时是新人,今后发展状况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法院调整违约金为1万元。
律师提醒,合同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都应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各项条款,理性合作,慎重签约,自觉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