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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MCN】竞业协议经济补偿金问题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53次举报

竞业协议经济补偿金问题

网络红人在与经纪公司签署合同,合同内往往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不要小瞧这些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关系到未来的工作机会。

违反合同独家排他约定(竞业约定),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行为,这类行为从目前来看是红人解约纠纷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容易发生的违约行为,其中网络主播违反原合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更是最常见的情形。这类行为在红人解约诉讼中也是较为容易取证的部分,也将成为经纪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最常用的理由。

  1. 一、   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对于工作的独家的具有排他性的约定,通俗地说即限制主播在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合作。

我国法律仅在《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在MCN机构与主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双方涉及该条款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主播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亦不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民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请求权基础,将直接影响该条款有效性的认定问题。

二、竞业协议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红人与MCN机构纠纷中,由于MCN机构与红人之间往往不属于劳动关系,但MCN机构常常会在提供给红人的合同中,留有保密条款及竞业限制条款,二者配合对红人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必给予经济补偿。

  1. 二、   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不发生效力

在(2019)冀04民终157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经纪公司与主播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既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也未按月给予主播经济补偿。因此,经纪公司对主播的竞业限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实务建议

1、主播与经纪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建议经纪公司与网红主播需要明确自身需求及目的,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竞业限制条款之所以能够约束劳动者,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如果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被认可。

2、有条件的经纪公司应对有离职竞业限制的主播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在签署了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主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存在此类判例:MCN机构向艺人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但未足额支付(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法院认为MCN机构也存在过错,因此酌情减低了艺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数额。

3、对合同中主播承担违约金条款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如字体加黑、加粗、或选用不同颜色字体、下划线等,甚至需要单独签名确认),以防因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4、主播的离职竞业限制应当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建议双方应当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比如,经纪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其全部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等,将违约金控制在双方都可预见的范围内。

 

胡俊杰律师执业于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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