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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MCN】网络红人竞业协议违约责任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3次举报


 

网络红人竞业协议违约责任

 

网络红人在与经纪公司签署合同,合同内往往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不要小瞧这些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关系到未来的工作机会。

违反合同独家排他约定(竞业约定),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的行为,这类行为从目前来看是红人解约纠纷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容易发生的违约行为,其中网络主播违反原合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更是最常见的情行。这类行为在红人解约诉讼中也是较为容易取证的部分,也将成为经纪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最常用的理由。

  1. 一、  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对于工作的独家的具有排他性的约定,通俗地说即限制主播在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合作。

我国法律仅在《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在MCN机构与主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双方涉及该条款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主播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亦不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不过民法领域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请求权基础,将直接影响该条款有效性的认定问题。

二、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被认定有效,主播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当主播主张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应当在保障竞业限制违约金惩罚特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主播的履行能力、违约情节、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实践中,法院认定或调整违约金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

(1)约定竞业期限有无给与主播补偿;

(2)合作期间主播每月向MCN机构缴纳的直播佣金数额及主播所得收益;

(3)在竞业限制期间将给MCN机构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4)MCN机构、主播的主观过错;

(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等。

 

三、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是否会被禁播

   “竞业限制”的条款会明确解约后的一定年限内主播不得与其他类似机构展开合作或开展业务。因此部分机构在起诉时除了要求违约金以外,还会要求主播停止在其他平台直播,期限为协议剩余未履行期限的情形。

部分法院支持了该类行为禁止诉求,但是也有法院认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不能同时适用,还有法院认为限制主播人身自由,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545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MCN机构的诉请要求艺人承担的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如强制履行可能构成对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四、律师实务建议

1、主播与经纪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建议经纪公司与网红主播需要明确自身需求及目的,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竞业限制条款之所以能够约束劳动者,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管理权。如果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被认可。

2、有条件的经纪公司应对有离职竞业限制的主播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在签署了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主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给予适当补偿。目前存在此类判例:MCN机构向艺人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但未足额支付(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法院认为MCN机构也存在过错,因此酌情减低了艺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数额。

3、对合同中主播承担违约金条款作出区别于一般条款的明确提示(如字体加黑、加粗、或选用不同颜色字体、下划线等,甚至需要单独签名确认),以防因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无效。

4、主播的离职竞业限制应当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建议双方应当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设置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比如,经纪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其全部直接损失及可预期利益等,将违约金控制在双方都可预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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