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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注销清算,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9次举报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入不敷出的局面,有的不得不采取减薪、裁员等方式来节省运营开支;然而,某些用人单位直接选择注销清算公司的方式,企图逃避自身责任,导致劳动者维权无门。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在疫情期间面对用人单位企图以注销、清算等方式来逃避企业责任的违规行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1. 一、    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依法清算就被注销,由于其法人资格的丧失,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但劳动者可以作为债权人通过直接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的方式来维权,即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骗取注销登记,作为用人单位的股东应向受到损失的劳动者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1. 二、    用人单位在清算期间,劳动者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清算期间尚未注销,其法人地位依旧存续,可以作为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1. 三、    劳动仲裁成功后,用人单位注销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劳动者已经拿到劳动仲裁胜诉裁决,但是发现用人单位已被注销,劳动者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四、    律师小贴士

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固然可以理解,但通过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来逃避企业责任,显然并不可取,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面对用人单位一系列违规操作往往会手足无措,此时通过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积极有效处理劳动纠纷,才是真正保护自身权益的不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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