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途退伙约定五万元退出费,律师助当事人追回四万八
案件经过和结果。H先生辉与Z先生兰、Z先生浩三人于2020年合伙承包了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结构装饰项目。合伙初期,H先生辉即提出退出,三方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Z先生兰和Z先生浩共同支付H先生辉退出经营管理费五万元,按工程进度分三次付清,此后H先生辉不再参与经营。协议签订后,H先生辉退出了项目。工程于2023年底完工后,Z先生兰仅支付了两千元,剩余四万八千元一直不付。H先生辉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闫伟伟律师作为H先生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判决Z先生兰和Z先生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H先生辉退出合伙费用四万八千元。
庭审经过。庭审中,Z先生兰抗辩称自己没看协议内容就签了字,工程最终亏损,不应当支付五万元。Z先生浩则辩称自己也是被欺骗入伙的,当时投资了十万元,分文未收回,五万元是H先生辉和Z先生兰引导他签的。闫伟伟律师当庭指出,三方签订的退出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条件为按工程进度款结算,而工程已经于2023年底完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至于工程是否亏损、Z先生浩是否投资,都不影响退出协议的效力。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退伙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指出退伙协议不同于合伙协议,退伙人退出后不再承担经营风险,其按照协议应得的退出费应当受法律保护。二是强调工程已经完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不能以经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三是准确区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指出Z先生浩关于投资款的主张可以另案解决,但不能以此对抗退伙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支付全部四万八千元。
典型意义。合伙经营中,合伙人中途退伙是常见现象。退伙时签订的退出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退伙人退出后不再参与经营,其按照协议应得的款项应当得到保障。闫伟伟律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帮助退伙人追回了应得款项。该案也提醒合伙经营者,在签订退伙协议时应当慎重,一旦签署就应当依约履行,不能以经营亏损为由反悔。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