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拆迁户多要百七十平底商,律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经过和结果。W女士系某村村民,2012年该村进行商业开发,村委会与W女士签订了开发置换合同,约定按W女士的土地面积置换商业大厅。2013年,村委会与D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协议。此后W女士认为其土地面积应为约零点五七亩,应当置换约三百八十三平方米的底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两百零九平方米,遂将村委会和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再交付约一百七十四平方米的底商。闫伟伟律师作为D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W女士的诉讼请求。W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经过。一审中,W女士主张其子在合同备注中添加了三项内容,包括要求临街独立门脸、保证面积相同等。闫伟伟律师指出,这些备注内容是W女士的儿子在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添加的,村委会并不认可,对村委会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土地面积,闫律师指出W女士主张的零点五七亩土地是其与案外人交换来的,但她无法提供换地协议原件,也无法证明实际交换面积,土地面积争议应当由政府部门确权,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二审中还查明,W女士的儿子曾到村委会拆迁办抢走了村委会持有的合同原件,这一事实进一步削弱了W女士的主张。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成功应对了被拆迁户的高额诉求。一是指出私自添加的合同内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二是准确提出了土地面积争议需要行政确权的抗辩,将法院的审理范围限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上。三是在二审中协助法庭查明了W女士一方抢走合同原件的事实,从侧面证明了其证据的不可靠性。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D公司无需额外交付底商,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在房地产开发和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对安置面积和标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闫伟伟律师通过严格依据合同和法律进行抗辩,成功维护了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也提醒参与拆迁安置的各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面积和标准,任何事后单方添加的内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