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人自称工地摔伤索赔五万,律师用施工日志和证人成功抗辩
案件经过和结果。C先生受雇于施工队负责人L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装修工地从事刮腻子工作。2021年4月12日上午,C先生在工地施工后于中午自行驾车离开。次日傍晚,C先生找到L女士称其在工地摔伤了腿,要求赔偿约两万元,并于两天后住院治疗,诊断为膝关节韧带损伤等。C先生随后将L女士、装修公司、银行等一并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约五万两千元。闫伟伟律师作为L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C先生除拖欠工资九百元外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庭审中,闫伟伟律师提交了关键的证据:一是装修公司当日的施工日志,上面明确记录当天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受伤。二是与C先生一同施工的三名工人均出庭作证,证明4月12日中午C先生离开工地时行走正常,没有任何受伤迹象。三是C先生是在离开工地后的第二天才声称受伤,中间隔了一个晚上,无法证明其伤害与工地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闫律师还指出,C先生曾在4月13日晚带人到工地威胁L女士,L女士当时就报了警。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认定C先生未能证明其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体现了证据收集的细致程度。一是调取了施工日志这一第一手资料,直接否定了受伤事实。二是找到了一起施工的工人出庭作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三是指出C先生从离开工地到就医之间存在时间差,其伤害是否发生在工地无法确认。四是准确适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使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L女士仅需支付拖欠的九百元工资,驳回了原告约五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认定责任的关键。本案中原告试图将非工作时间造成的伤害转嫁到雇主身上,闫伟伟律师通过施工日志和证人证言成功阻止了不当索赔。该案也提醒广大雇主,施工现场应当做好每日施工记录,工人离场时应当确认其身体状况,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举证。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