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作经营起纠纷,律师锁定旧协议作废,全面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经过和结果。A公司与L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选厂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一座萤石选厂,利润按四六比例分配。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作过程中,A公司认为L先生私自生产、不分配利润,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前后两份协议、判令L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立即退出选厂、并按六成比例分配利润约数百万元。闫伟伟律师作为L先生及其关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新协议明确约定此前所有合同全部作废,据此判决确认前两份协议已于2019年10月29日协议解除,驳回了A公司要求退出选厂和分配利润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庭审中,A公司方坚持认为应当按照2018年合作协议的约定分配六成利润,并向法庭申请调取被告的生产用电记录和利润审计报告。闫伟伟律师当庭提交了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签订的选厂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全部作废。闫律师指出,A公司据以主张利润分配的2018年合作协议已经被新协议明确废止,其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此外,闫律师还提出,A公司既没有提交双方共同招标确认第三方生产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被告私自生产的任何证据,其利润分配主张完全是空中楼阁。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找到了对被告最为有利的一份关键证据,即2019年10月29日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直接否定了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合同。二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调取电费记录和利润审计申请,指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作生产的事实,这些申请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三是准确阐释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法律区别,指出原告没有起诉要求解除新协议,其要求被告退出选厂的诉讼请求自然不能成立。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全面驳回了原告的主要诉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合作经营纠纷。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往往会对之前的权利义务作出重新约定。如果一方忽视了后续协议的变更内容,仍然依据旧协议主张权利,就可能面临败诉风险。闫伟伟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查找和法律分析,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