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邻居占小房通行十年,律师以历史现状驳回原告诉求
案件经过和结果。W先生飞与W先生父子二人在某镇拥有两间平房和两间小房,与杨女士家东西相邻。2012年,杨女士在两家院子中间垒起隔墙,并将W家的两间小房作为自家进出通道使用,这一状态持续了约十年。2021年,W家因经济困难欲出售房屋,要求杨女士拆除隔墙、返还小房并赔偿九年的租金损失约两万七千元。双方协商未果,W家将杨女士及其儿子B先生诉至某县人民法院。闫伟伟律师作为杨女士和B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W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经过。庭审中,闫伟伟律师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一是根据现场勘察,杨女士家除了走W家院子外没有其他进出通道,W家院子是杨女士家进出的唯一通道,根据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W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杨女士垒墙并使用W家小房作为通道已经持续了十年,W家在此期间没有有效阻止,已经形成了历史现状,应当视为W家默示同意。三是关于B先生,其并不在杨女士家中居住,也没有实施任何妨碍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四是W家主张的租金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经现场勘察后采纳了闫律师的意见。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准确运用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历史现状原则。一是申请法院现场勘察,固定了杨女士家没有其他通道这一关键事实。二是强调了长达十年的使用状态已经形成历史既成事实,原告长期未提出异议构成默示。三是成功将B先生排除在责任之外,避免了无辜的当事人被牵扯进诉讼。四是指出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女士一家得以继续保持原有通行状态。
典型意义。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涉及历史形成的通行习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不仅要看权利归属,还要考虑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闫伟伟律师通过强调历史现状和相邻通行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也提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通行、排水等问题,不宜轻易打破长期形成的稳定状态。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