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林地权属起争议,律师提出行政前置,法院驳回起诉
案件经过和结果。J先生系某村村民,2021年他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称B先生私自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三亩林地出租给R先生经营理石加工厂,砍伐了其种植的杨树,要求拆除工厂、恢复林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约十万元。闫伟伟律师作为被告B先生和R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地块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双方均没有取得林权证,依法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遂裁定驳回了J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退还。
庭审经过。庭审中,闫伟伟律师提交了在当地林业部门调取的林权登记档案,显示争议地块的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周先生名下,而周先生的林地既不与原告的林地相邻,也不与被告的林地相邻,中间还隔着另一家的林地。闫律师还申请法庭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验,原告指认的林地边界与案外人指认的边界、被告指认的边界竟然指向同一个位置,这说明原告主张的林地范围与案外人的范围存在重叠。由于当年修建电厂时争议地块的树木已经被砍伐,且各方都没有林权证,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根本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查明。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的关键贡献在于准确把握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解决路径。一是通过到林业部门调取历史档案,发现原告主张的林地范围与案外人存在重叠。二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用客观事实证明了权属争议的存在。三是准确援引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确认土地权属。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土地和林地权属纠纷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准确区分了民事侵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界限,帮助被告摆脱了不必要的诉讼。该案也提示群众,如果对土地使用权归属有争议,应当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确权,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