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商户欠租反咬品牌更换,律师据理力争追回租金违约金
案件经过和结果。A公司经营一家家居建材商场。2022年6月,张女士与A公司签订招商合同,承租商场内约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摊位经营品牌建材,租期两年。合同对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于2024年3月办理了工商名称变更手续,将商场名称进行了调整。此后张女士开始拖欠租金和各项费用,累计拖欠约四个月。A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缴费用约九万元并承担律师费。闫伟伟律师作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院判决合同按期解除,张女士支付租金、管理费及违约金约四万七千元,并承担律师费五千元。
庭审经过。庭审中,张女士抗辩称A公司在合同期内擅自将全国连锁品牌名称更换为自有品牌,导致商场失去品牌效应,属于原告违约在先,应当退还保证金并按新品牌的收费标准计算租金。闫伟伟律师当庭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指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对名称变更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对于被告提出的收费标准应当降低的抗辩,闫律师指出双方从未就变更收费标准达成新的协议。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闫律师指出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且A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和合同解释方面。一是准确运用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关于合同效力不受名称变更影响的规定,直接驳斥了被告关于品牌更换构成违约的抗辩。二是逐项核算了被告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了违约金,使判决金额有理有据。三是成功主张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商业地产租赁纠纷中,承租方常常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本案中被告以商场更名作为拒付理由,看似有理,实则于法无据。闫伟伟律师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和细致的合同条款梳理,帮助出租方追回了欠缴费用和违约金。该案也提醒广大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不能以品牌调整、经营不善等理由随意违约。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