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以合伙开矿之名收钱不开工,律师拆解投资迷局成功维权
案件经过和结果。F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C先生及其子C某。2010年初,C先生父子以合股开采萤石矿为由,与F先生签订了合股开采合同书,并由C先生出具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注明该款为萤石入股款。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然而此后十余年间,萤石矿始终没有实际开采,也没有购买任何爆破设备或材料。F先生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均被C先生父子以各种理由推脱。F先生无奈之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先生父子偿还借款五万元。闫伟伟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萤石矿并未实际开采经营,C先生收取款项后未用于合伙事务,构成不当得利,判决C先生父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F先生五万元。
庭审经过。庭审中,C先生父子抗辩称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伙投资关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应当共担风险,不同意退还投资款。闫伟伟律师协助法庭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C先生出具的借条原件、村委会与C先生签订的开采合同、C某与F先生签订的合股开采合同书等。被告方还提交了一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试图证明其有合法开采资质,但该证的有效期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届满,无法达到证明目的。闫伟伟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既没有实际开采矿山,也没有举证证明为合伙事务进行了任何投入,所谓的合伙经营根本没有发生。
律师的贡献。闫伟伟律师在本案中虽然代理被告,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协助法庭查明了案件真相。一是通过比对多份合同的时间线,还原了从签订开采合同到签订合股协议的完整过程。二是指出被告提交的采矿许可证早已过期,无法证明其具备合法开采资质。三是准确援引了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阐明被告收取款项后未用于约定用途,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以合伙经营为名收取投资款但实际未开展经营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以投资矿山、入股经营等名义收取他人资金,却长期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闫伟伟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工作,帮助法庭厘清了法律关系,既维护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合伙经营必须真实履约的法治理念。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