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粒种子引发的官司
——S诉M马铃薯种子款纠纷胜诉案
案件经过与结果
2018年3月,原告S经介绍人L介绍,在某地储存库向被告M出售品种为荷兰15的马铃薯种子20吨,单价每市斤0.7元,价款共计28000元。S负责将种子运送至M处,M当场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秋收后给付货款。然而秋收过后,M以种子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S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M支付货款28000元及利息5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S与M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M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M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S支付货款28000元;因双方未在欠条中约定利息,对S主张的利息5880元不予支持。
庭审经过
庭审中,M辩称其购买的系马铃薯种子而非商品薯,S没有种子销售许可证,出售的种子存在出苗慢、长势差、产量低等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种植照片作为证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S的全部诉讼请求。M还称其曾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反映种子质量问题,但执法部门表示已超过最佳鉴定时期,未能作出具体处理结果,建议其找S协商解决。
律师的贡献
承办律师闫伟伟针对M的抗辩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其一,围绕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论证,指出S与M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M出具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M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二,针对M提出的种子质量问题,指出M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申请质量鉴定,且农业执法部门亦认定已超过最佳鉴定时期,无法进行质量鉴定,M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三,针对M提出的无证销售问题,指出涉案马铃薯系商品薯性质,不适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M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其四,关于利息请求,虽然因欠条未明确约定利息而未被法院支持,但闫伟伟律师已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明确了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义务不因单方主张质量问题而免除,买方如欲以质量瑕疵进行抗辩,应当依法及时申请鉴定并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案也提示农产品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以有效防范交易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本案也体现了承德闫伟伟律师在复杂抗辩面前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价值,彰显了专业法律服务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中的积极作用。
闫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