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 年 4 月,当事人任先生(化名)因购买厂房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意外发现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200 万元不良贷款呆账记录,导致贷款申请被拒。经查,该不良记录显示任先生于 2005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通过 3 个账户向天津某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化名)贷款 200 万元,债务到期后未偿还形成呆账,但任先生明确表示从未与该银行签订过借款合同,也未实际收到该笔借款。多次与银行及相关部门沟通无果后,任先生委托天津石岩律师、高雨晴律师(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银行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天津石岩律师团队迅速介入案件,核心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核实证据:指导任先生调取个人征信报告、贷款申请被拒证明等材料,同时向银行申请调取案涉贷款的借款合同、放款凭证等原始文件,发现银行无法提供任先生签字确认的合法借款手续,为案件胜诉奠定关键证据基础;
2. 精准定位诉求:结合《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保护及征信管理相关规定,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 “删除不良征信记录、纠正信用信息” 作为首要目标,同时主张合理费用赔偿,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3. 高效推进诉讼:案件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石岩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申请对案涉借款文件中的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进一步印证任先生未参与贷款的事实;
4. 主导调解谈判:在法院主持下,天津石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准备,与银行方委托代理人展开多轮谈判,明确银行在征信信息录入、审核环节的过错,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案件结果
经天津石岩律师全力维权,当事人最终实现权益最大化,达成如下调解结果:
1. 银行于 2024 年 1 月 7 日前删除任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并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
2. 银行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前向任先生支付已垫付的律师费 30000 元;
3. 银行承担本次鉴定费用 28080 元(已实际支付);
4.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银行承担,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前支付给任先生;
5.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任先生的征信污点成功消除,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四、律师观点(天津石岩律师)
1. 征信信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银行作为征信信息报送主体,负有严格的审核义务,未经核实即录入虚假不良信息,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本案中创新提出 “征信不良记录对公民贷款、就业等多方面权益的隐性损害,应通过律师费、鉴定费全额赔偿予以弥补”,突破传统名誉权纠纷仅支持直接财产损失的局限,为类似案件维权提供新的赔偿主张思路;
3. 当事人遭遇虚假征信记录时,切勿盲目协商,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通过诉讼或调解方式高效维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权益受损扩大;
4. 银行应加强内部征信信息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信息录入、审核、纠错机制,从源头减少虚假征信信息的产生,切实保护公民的信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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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