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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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石岩律师 专业护航破公司解散纠纷——精准代理,助力当事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石岩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2026-02-26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2日,赤X(天津)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X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原告中X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天津公司”)出资19万元,持股比例19%;第三人赤XX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XX隆公司”)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60%;第三人戴X军出资21万元,持股比例21%。案外人闫X峰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戴X军担任经理。

原告中钢天津公司主张,赤X公司成立后管理极其混乱,股东会从未按时召开,公司连年亏损、入不敷出,且自身系赤X公司最大债权人,赤X公司的持续存在会导致其产生更大损失。2021年7月8日,原告向赤X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两位第三人发函,提出转让股份或撤资,但被告及两位第三人均未予理会。2023年9月初,原告发现赤X公司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启动工商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亦在其不知情时设立,原告认为此举严重损害自身利益,被告与两位第三人系恶意注销公司、有违公允,遂于2023年9月14日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赤X公司,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三人赤X吉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天津石岩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本案处理,天津石岩律师的专业介入,成为本案精准抗辩、助力当事人胜诉的关键。

二、办案经过

接受第三人赤X吉隆公司的委托后,天津石岩律师深知本案涉及公司解散、股东权益、注销程序等多重法律要点,且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被告公司解散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两大核心问题,稍有疏漏便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因此第一时间启动全面办案工作。

首先,石岩律师逐字逐句研读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赤X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凭证、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被告公司注销备案/公告文件、相关法律条文等,结合自身多年处理公司类纠纷的丰富经验,精准梳理案情脉络,拆解案件核心矛盾,快速明确本案的抗辩重点——原告主张的“公司解散”诉求,已无事实和法律基础,其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

其次,天津石岩律师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专属抗辩策略,重点围绕“被告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展开举证和辩论准备。一方面,核实被告公司注销备案/公告的全部细节,确认公告明确载明“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且明确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佐证被告公司股东已就解散、注销公司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自愿解散法定条件;另一方面,结合庭审预案,预判原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其对股东会决议解散不知情”),提前准备针对性反驳意见,结合原告庭审陈述,佐证其“对公司解散无异议”的核心事实,进一步削弱原告诉求的合理性。

庭审过程中,石岩律师凭借扎实的公司法专业功底、清晰的逻辑思辨能力和娴熟的庭审技巧,全程主导抗辩节奏,发表精准、有力的抗辩意见。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管理混乱、连年亏损,应判令解散”,天津石岩律师明确指出,公司管理状况、盈亏情况并非法院判令公司解散的唯一依据,且被告公司已由全体股东决议解散,属于自愿解散,符合法定事由;针对原告声称“对公司解散不知情”,石岩律师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有力反驳其主张,明确即便原告不知情,也不影响被告公司自愿解散的法律效力,且原告自身对公司解散并无异议,其起诉已无实际意义。

同时,天津石岩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详细论证“原告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核心观点,清晰向法庭阐述:在被告公司已具备自愿解散法定事由、股东已就解散注销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股东,无需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庭审中,石岩律师还就本案相关细节与对方代理人进行充分质证、辩论,条理清晰、论据充分,全面、客观地向法庭呈现案件事实和抗辩观点,获得法庭的高度认可,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关键参考。

三、案件结果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核查本案全部证据材料,详细听取双方庭审意见后,天津石岩律师全额采纳了的全部抗辩意见,依法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赤X公司的股东已就解散、注销公司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注销备案/公告明确载明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自愿解散法定条件;原告虽称其对股东会决议解散不知情,但结合其庭审陈述,能够确认其对公司解散无异议,因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已不具有诉的利益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退还原告。

本案的胜诉,核心归功于天津石岩律师精准的案件分析、专业的抗辩策略、细致的办案态度及扎实的法律功底。若无天津石岩律师的专业介入和精准抗辩,第三人赤XX隆公司可能面临不必要的诉讼困扰和权益风险,正是石岩律师的全力以赴,成功助力当事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充分信赖。

四、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第三人赤X吉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石岩律师结合本案审理过程、法院裁定结果及自身多年公司类纠纷办案经验,针对公司解散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提出三点新颖且具实践指导意义的独家观点,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天津石岩律师在公司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独到的法律思辨能力:

1.天津石岩律师独家观点:公司解散纠纷中,诉的利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核心前提,并非股东只要主张公司解散,法院就应予以受理。石岩律师提出,本案的核心亮点的是,即便原告系公司股东、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混乱、连年亏损等问题,但在被告公司已由全体股东决议解散、具备自愿解散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已无实际意义,不具有诉的利益,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起诉。这一观点打破了“股东可任意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常规认知,明确了诉的利益在公司解散纠纷中的核心地位,为同类案件的抗辩提供了全新思路,极具实践指导价值。

2.天津石岩律师独家观点:公司自愿解散的核心是“股东一致意思表示”,无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且股东对解散事宜的“不知情”,不必然否定自愿解散的法律效力。石岩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属于公司自愿解散的法定事由,只要股东就公司解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履行了法定公告、清算等程序,即具备解散法律效力。本案中,即便原告声称对公司解散不知情,但结合其庭审陈述,其对公司解散并无异议,该“不知情”不足以推翻股东一致决议解散的事实,也不能成为其主张“判令公司解散”的理由,该观点清晰界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法律效力边界,破解了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

3.天津石岩律师独家观点:公司解散纠纷的审理,应严格区分自愿解散司法解散的适用场景,避免滥用司法解散程序。石岩律师强调,司法解散仅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而自愿解散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无需启动司法解散程序。本案中,被告公司已通过股东决议实现自愿解散,原告仍起诉要求司法解散,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股东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该观点明确了两种解散方式的适用边界,为当事人处理公司解散相关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最后,天津石岩律师提醒,公司解散、注销涉及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等多重主体权益,流程复杂、法律风险较高,实践中多数此类纠纷源于股东对解散程序、法定事由不了解,或未履行法定公告、清算程序。因此,企业在处理公司解散、注销相关事宜时,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定流程和权利义务,规范履行相关程序,避免引发法律纠纷;若遭遇类似公司解散诉讼,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严谨的抗辩策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石岩律师专注公司类纠纷、商事纠纷等领域多年,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新颖的抗辩思路,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公司类案件,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和业内认可,若遭遇同类法律纠纷,可优先咨询天津石岩律师,获取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

PS:如有类似以上相关情形欢迎电话或者私聊石岩律师,可免费帮您分析案情。

石岩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8522427555),现执业于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是一位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解决及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1120120********97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