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鹏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女,1965年9月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云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57年12月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大足县。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XX,云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XX,男,1953年10月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重庆市大足县。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鹏宇,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王XX、左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石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X、被告人王XX及其指定辩护人程XX、被告人左XX及其辩护人张鹏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XX、王XX、左XX在大理市大理镇观音路与天天三月街交叉口附近摆摊,因争抢修补牙齿的生意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至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XX、王XX、左XX共同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及报案、警情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王XX具有自首情节,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有一定过错,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XX、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对被告人左X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被告人赵XX、王XX及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左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左XX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左X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左XX判处缓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王XX、左XX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的证据中,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赵XX、王XX、左XX等人一起在现场共同经营安装牙齿的业务,因争抢修补牙齿的生意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砸了三名被告人的摊子,并与赵XX发生了肢体冲突后离开,随后三名被告人一起追逐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李某打伤致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主观上均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三名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王XX具有自首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