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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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凯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平舆XX公司,住所地:平舆县XX刘。
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韩X因与被上诉人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平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由于平舆县万冢镇政府承诺给上诉人建筑厂房等基础设施,但至今未兑现,使上诉人遭受重大损失。2018年5月,上诉人与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的党组书记和万冢镇党组书记沟通不再继续租赁,该二人同意后,上诉人就不再继续租赁,由被上诉人继续寻找其他承租方继续租赁,直至2018年10月份有人承包。上诉人不再继续租赁该土地后,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该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万冢镇镇政府召开会议对每户补偿300元,目前各户已经领取。2018年6月租赁期限结束后,上诉人承包的土地上仍有部分艾草没有完全收割,经被上诉人和镇政府要求把土地上艾草清除,上诉人组织当地工人把部分艾草清除并购买农药进行喷洒,直至2018年8月中旬结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2018年6月继续租赁以及2008年10月解除租赁的客观事实。
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辩称,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是一审中濮翔出庭作证证实2018年9月底双方解除租赁关系。
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土地租赁费68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X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将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的235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韩X种植艾草,其中975亩地由被告韩X转租给他人,被告韩X实际租赁土地1375亩,每亩地每年租金1000元,分两次给付,每年6月、10月分别给付500元,被告韩X已经将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给付原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的租金是否有依据;如有依据,应由谁支付租金。围绕该争议焦点,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现认定如下:原告为证明被告韩X租赁土地到2018年10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证明目的是被告韩X租赁原告的土地到2018年10月份,韩X离开时部分土地上还生长有艾草。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作证内容清晰明确,且能与案件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另原告提供的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8日两份会议记录中,均载明原告将土地租赁给被告韩X的事实,且被告平舆XX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注册时间是2017年8月22日。被告韩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X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了由韩X实际租赁原告的土地1375亩的事实,被告韩X应及时支付给原告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韩X支付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每亩地500元的租金68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庭审查明,被告韩X租赁原告的土地在前,注册平舆XX公司在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平舆XX公司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租金687500元;二、驳回原告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4元,由被告韩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两份录音证据,拟证实5月底韩X就不再租赁,走之前替被上诉人把土地上的艾草清理结束。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不属于新证据,无法核实录音人员身份,且未经过当事人允许录音,证据不应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要求,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韩X与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的1375亩土地租赁给韩X种植艾草。上诉人韩X称其于2018年5月底不再继续租赁土地,但平舆县万冢镇张刘村民委员会申请证人证实韩X租赁土地到2018年10月,上诉人韩X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韩X支付687500元租金正确。
综上所述,韩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4元,由上诉人韩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凯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338552196。河南振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创始合伙人;律师协会维权权益委员会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振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