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XX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龙岩市XX公司承担。
刘琬龙律师
发布者:刘琬龙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XX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