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4日 2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肃XXXX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xxx**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XX,系公司经理。
被告XXXX,中文名XXX,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印度国籍,现常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X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XXX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X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xxx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古一文化传播有限责
律师点评:
打官司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迫使对方在谈判的时候采取我方的观点,最终为庭外和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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