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10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9)甘011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43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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