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承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该笔费用当保险公司赔付以后,该向谁追偿呢?
原告中国XXX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公司)与被告吕XX、冠县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汽车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xx汽车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吕XX、XX汽车公司支付其公司垫付的车辆修理费555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9日11时40分,吕XX驾驶×××号(×××)重型货车在沿连霍线行驶至连霍线2055公里400米时,与魏尚辉驾驶的×××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XX无责任。魏尚辉驾驶的×××号小型客车在平安财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魏尚辉的车辆在中车集团兰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维修,确定维修费5550元,后平安财险公司已将维修费支付魏XX,现XXXX公司向吕XX、XX汽车公司追偿无果,故诉至法院。
吕XX、XX汽车公司未作答辩。
XX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魏XX、吕XX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XXX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XX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XXXX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XXXX兰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开具的维修费发票、XXXX公司支付的5550元维修费转账单、机动车辆权益转让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XXXX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款5550元,冠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XXXX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吕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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