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6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外观专利权纠纷,在当事人找到我们以后,经我们团队讨论评估,发现对方确实存在侵权的问题。因此,作为被上诉人我们提出了如下的抗辩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某某公司主张的侵权产品系某某公司销售的产品。首先,某某公司列举的侵权实物来源于某某公司积石山县、和政县、广河县等代理商,且提交了供货单、代理商名片、店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来源。一审期间某某某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是完全认可的,侵权实物表面薄膜是某某某公司才能制作的,因此侵权实物产品是来源于某某某公司的代理商。其次,某某公司提交的侵权实物与某某某公司提交的实物并无实质性差别,这两个产品的横切面是完全一致的,某某某公司称其实物产品表面有三道条纹装饰,但铝合金门窗型材安装后表面是嵌入墙体内部的,消费者无法看见,因此该纹路无任何设计意义或者实用意义。
2.某某某公司并不存在在先生产和在先销售的行为。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并未认可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磨具、订货清单等证据的真实性。其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已经认定上述证据不足以确认某某某公司的产品已经公开并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侵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法合理。首先,某某公司为涉案专利产品的研发、设计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某某某公司生产、销售某某公司专利产品后,造成某某公司在甘肃、青海地区销量的严重下滑,为了维权,某某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其次,判决标准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某某公司的铝合金门窗型材上滑产品是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评价,花费的时间、财力成本相对较高,自然判决要高于其他两件产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甘肃某某某铝型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案件的事实需要一个证据证明的过程,另外诉讼策略以及诉讼方案也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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