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8日 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公司6名员工于2019年8月入职公司,后再2020年7月跑到单位行政办公室“偷走”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后以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处理经过:
接收案件以后,我们敏锐的发现,既然合同是被盗走,那么当时的报案记录就是强有力的证据,但在实际调取的过程中发现当时的办案民警并没有做笔录。后来我通过向公安机关调取《情况说明》来证明了以上问题。在庭审中,对方也承认了该事实,只是坚持认为是“取走”而非“盗走”。
案件处理结果:
驳回全部仲裁请求,A公司获得全胜。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A公司有没有给员工签署劳动合同,那么经过调查取证,以及查明的事实,A公司签署了。员工私自“取走”合同然后提起的仲裁,极有可能涉及虚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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