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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对企业的重要性

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10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企业合规,以及企业家风险防控已经是非常紧迫的,每一个企业都应当有法律顾问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XX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XXA座。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甘肃XX律师。

被告:刘XX,女,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XXX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甘肃XX律师。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甘肃XX公司(以下简称:XXX信公司)、刘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赵XX、被告XXX信公司、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874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违约金43146.81元(违约金分段计算,按“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自2019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应付至货款结清之日为止);(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381886.81元);3、请求判决被告刘XX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告和被告XX公司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安装设备项目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编号201XXXX1128)。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公司供应视频云智能分析A系列、网络储存设备、云计算大数据通用服务器等电子设备,被告XX公司支付货款。合同总金额为647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全部供货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一日内支付货款的40%,即259160.00元;于2019年7月28日前付清剩余60%的货款,即388740.00元。2019年4月30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59160.00元,并于2019年10月28日在“杭州XX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函”予以盖章,对欠款数额388740.00元进行了确认。2019年12月27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0.00元货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截止今日,被告XX公司仍欠原告33874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刘XX出具担保函,愿为被告XX公司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逾期付款,应按逾期款项“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因此,被告XX公司除向原告支付货款外,应同时向原告支付43146.81元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刘XX辩称;一、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双方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纲明确载明“鉴于,甲方基于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安装设备项目需要,同意向乙方采购产品”。因此,在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原告清楚其公司签订该购销合同的根本目的以及购销产品的用途;其次,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提供其公司向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的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的所有资料。事实上,其公司给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招标文件正是由原告提供(该文件有原告的公章及水印),该文件有产品介绍,以及型号功能的明确规范。而最核心的功能是“车辆查询、以车搜车、特征搜车、车辆计战法”等功能。基于此,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再者,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安装设备项目的正常实施。为此,双方明确约定了产品参数,型号。但产品采购后其公司将产品交付武都公安局并投入使用后,产品并不具备以车搜车与特征搜车的功能。因为产品的应用功能是产品的实际价值所在,但原告的产品并不具备合同约定功能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且该行为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二、原告属于先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不应当支付尾款,更不存在违约金;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作为产品销售方,保证产品的功能是其基本义务之一,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交易习惯,都是提供产品在先,支付尾款在后。购销合同虽有约定支付尾款的时间,但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基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其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或将产品维修后保证产品达到其承诺的使用功能后再支付剩余的尾款;其次,其公司虽于2020年8月27日支付原告30万元,但该笔款项并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再者,双方合作有十余年的时间,从未出现过任何拖欠尾款的事情。此次是原告违约在先,先提供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产品,导致其公司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先违约方无权要求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刘XX不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是原告先违约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刘XX也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本案是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作为先违约方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

请每一位企业家都要重视平时对于合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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