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买纠纷
律师点评:
开发商也不是万能的,只要违反法律,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聂X,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XX(华泰佳XX号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XXXX1380383C。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七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聂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签订的《多多城商铺购房协议》(编号4097)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
二、被告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XX付100756.8元;
三、被告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收回位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路××号××层××号商铺;
四、驳回原告聂鹏对第三人甘肃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2407元,保全费1692元,合计4099元,由原告聂X负担2336元,由被告甘肃XX公司负担1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