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15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律师点评: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因此,其在劳务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我国理论界认为,这种个人之间基于劳务关系所产生的致害责任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并无不同。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时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这种替代责任时不以其自身的过错为必要条件,但其承担责任的前提仍然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对他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年
79次 (优于98.11%的律师)
224次 (优于99.45%的律师)
105241分 (优于99.63%的律师)
一天内
508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