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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如何让二审法院改判

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9日 2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如何让二审法院改判

写在前面的话:

做刑事案子的律师以及接触过刑事案子的朋友们都知道,刑事一审基本上就决定了嫌疑人的刑罚,因此,在一审的时候找一个专业负责的刑事律师,争取一个比较轻的处罚就很关键了。当然,当一个案子在一审不公正的时候,二审就是拯救嫌疑人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了,因为再审成功的概率实在是太低了。

成功案例:

2019年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为绑架罪未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改判为绑架罪预备,随即该对案件进行改判。

案例部分摘选: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刑终20号

原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

辩护人程X,甘肃XX律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XX、王XX、李XX犯绑架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甘010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XX、王XX、李XX均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X、王XX、李X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试图以暴力方法劫持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称,经查,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商量如何绑架被害人,被告人王XX、李XX已经按照被告人宋XX的安排去被害人经营的茶叶店踩点,只是由于被害人不在兰州,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故三被告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然是被告人宋XX提议,但被告人王XX、李XX也积极参与并实施具体踩点行为,故三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主从犯之分,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辩称,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宋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没收,上交国库;剩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宋XX以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宋XX属于犯罪预备,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建议法庭对上诉人宋XX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尚处于犯罪预备形态,而非犯罪未遂形态;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惩处。建议对宋XX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王XX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李XX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宋XX、王XX、李XX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三上诉人属犯罪未遂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王XX、李XX的定罪,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王XX、李XX犯绑架罪的部分。

二、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王XX、李X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5年10月4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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