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6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退还装修款,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6日,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0%的房屋装修款32000元,但被告在进场施工一小部分工程后,停止施工并失联,没有给原告任何形式的通知,据此原告通过多方联系和查找,并在2018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与被告已施工项目价值的剩余款项:20000元,支付的款项日期为2019年2月12日。如一方未按此约定日期支付款项,则每超出一日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装修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是约定的违约金越高越好,要综合双方的情况以及法律的规定,设计比较合适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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