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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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打破惯性认知,起火方向蔓延方成功索赔!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9日分类:火灾赔偿案例浏览:57次举报
2026-10-09

我们刚收到一份胜诉火灾判决书,可能打破了不少人的惯性认知。不少当事人、企业甚至是律师同行容易陷入误区:火灾事故中,起火方应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责任。

但我们办理的这起火灾案件并非如此,委托人作为起火方仅承担了35%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反向索赔——向火灾蔓延方提起诉讼,成功索赔数十万元。

事件的起因是某物流公司将其位于成都市某区某大型不锈钢市场中的一栋2500平米钢结构厂房,分别出租给六家公司和一家建材经营部(即委托人)从事生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并由其关联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其中,某商贸公司在其租赁区域内堆放大量气雾灌装喷漆(俗称自喷漆)。

2023年12月16日,建材经营部发生火灾,隔壁商贸公司存放的气雾灌装喷漆在火灾中持续发生爆炸,火灾事故调查、复核前后持续近一年。

当地政府对事故调查组作出的“12.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认定火灾系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建材经营部办公室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认定了物流公司、物业公司、建材经营部及其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但未认定商贸公司的事故责任。

除建材经营部外,2024年起,其余六家公司先后对物流公司、物业公司、建材经营部及相关人员提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之诉,经多家第三方机构多次鉴定评估,该起火灾损失高达2000余万元。

我们团队接受起火方建材经营部委托后,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搜集证据,经综合分析认为:

1.物流公司作为出租方,其50000余平米的市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且起火建筑内采用单层彩钢板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对火灾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对火灾发生、蔓延存在明显过错;

2.物业公司对火灾发现不及时、扑救不及时,火灾时消火栓失效等,消防安全管理缺位,对火灾蔓延存在明显过错;

3.第三人商贸公司也存在过错。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气雾灌装喷漆属于危险化学品。商贸公司未经许可,在起火建筑内存放大量的易燃易爆气雾灌装喷漆,增加整体建筑火灾荷载,且火灾中持续发生爆炸,加速火势向四周其余商户的蔓延,对其他商户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4.除建材经营部外,其余六家公司均在建筑内违规搭建或者使用夹层堆放大量可燃货物,造成整栋建筑火灾荷载大,火灾难以被扑灭,对火灾损失扩大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诉讼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追加商贸公司为第三人,商贸公司对我方的追加申请予以强烈的抗辩,认为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都没有认定其有责任,不应当追加其未第三人。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最终同意追加商贸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案件经一审、二审十余次的公开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

物流公司及其关联的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建材经营部承担35%的赔偿责任,商贸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火灾中违规搭建或使用夹层的的六家公司(包括商贸公司)需自行承担5%的责任,相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商贸公司不服生效裁判文书,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我方认为,作为火灾蔓延方,商贸公司对建材经营部的损失扩大负有10%的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受建材经营部委托,我们对商贸公司提起诉讼,才有了上述判决。

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可知,火灾赔偿诉讼中,责任主体认定、责任比例划分、财产损失确定系三大争议焦点,起火方未必是全责方或主责方,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非单纯看谁是起火方,还要看火灾蔓延方、受害方等主体对火灾发生、蔓延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多年火灾调查、消防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火灾类刑事辩护。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四川律师届唯一),四川省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97 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