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租赁的位于成都市的一仓库发生火灾,造成相邻原告的货物损失。原告依据诉前某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向法院起诉讼,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我们接受委托后对该公估报告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
首先,根据《资产评估法》第24条的规定,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47条规定,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而本案中,在现场查看、清点的仅有保险公估公司1人到场,公估报告也仅有一名公估人员签名。
其次,在现场查看、清点时其他火灾当事人均未接到通知,对现场查看、清点情况完全不知情。
再次,《资产评估法》第25条规定,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而该公估报告缺乏原告受损货物的基础性权属、财务材料。
最后,受损货物的定损单价存在随意性,受损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材质等不详。我们开庭时进行了积极的抗辩,保险公估公司的出庭人员也极力进行辩解,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报告程序不合法,缺乏公正性,依法不予采信。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估报告不是不能推翻,而是只有熟悉火灾损失评估业务的专业律师才能推翻它。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多年火灾调查、消防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火灾类刑事辩护。
刘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