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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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火,谁是消防责任主体?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7日分类:消防律师观点浏览:27次举报
2026-10-07

所有的租赁厂房仓库火灾纠纷中,最容易扯皮、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消防安全主体是房东,还是承租人?

在我们以往代理的火灾案件中,几乎所有的租赁合同中都会写上“甲方只出租房屋,乙方负责安全管理,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之类的话。房东认为,有了这条约定,就拿到了免责牌,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规则是,消防安全属于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合同转移,也不能通过约定免除,该谁的责任谁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和承租人都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房东的法定义务是提供具备消防安全使用条件的厂房仓库,督促承租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等。如果房东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厂房仓库出租,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消防管理,本身就存在过错,合同再怎么约定都没用。

而承租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措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等。因此,单纯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变更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主体,无法规避法定的消防责任,仍然是谁有错谁担责。

但现实最大的问题是,火灾往往是房屋本身消防不合格叠加承租人管理使用不当引发,火灾损失是租赁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双方都有过错,双方都是责任主体。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多年火灾调查、消防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火灾类刑事辩护。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四川律师届唯一),四川省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97 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