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律师
刘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四川-成都部主任律师
135400591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0:00

排除法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适用问题剖析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消防律师观点浏览:40次举报
2026-09-10

【引言】排除认定法,简称排除法,相对于直接认定法而言,根据现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规定,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调查、无法通过直接证据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的火灾案件,排除法需列举所有起火原因,依托证据与科学分析验证,逐一排除,以剩下的唯一起火原因定案。排除法是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的重要方法,然而,排除法在实务中常因适用不当引发广泛争议。

一、排除法适用错误及成因分析。

一是起火原因列举不全,排除范围过窄。如某食品厂生产车间火灾,消防大队采用排除法认定起火原因,但仅排除了电气设备故障、生产作业、遗留火种、放火嫌疑,未排除飞火、雷击、自燃等常见起火原因,消防大队认为唯一不能排除的是电气线路故障,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因排除的起火原因存在明显疏漏,当事人申请复核后火灾事故认定书被撤销。

二是无证据排除,未进行科学分析、验证。某高层住宅火灾,消防大队采用排除法排除空调电气线路故障起火,但未拆解空调,也未委托专业机构对空调的电气线路做鉴定,现场勘验笔录描述起火部位空调整体未见严重烧毁,外表面高温融化但整体完整,据此排除空调电气线路故障起火,显属无证据的主观推断,当事人申请复核后火灾事故认定书被撤销。

三是剩余唯一原因缺乏因果闭环。某临街商铺火灾,消防大队排除多项起火原因后,认定系蚊香起火,但未调查蚊香摆放确切位置,未核实蚊香与周围可燃物的间距,未验证火灾蔓延的条件是否具备,唯一起火原因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断裂,认定结论明显牵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各方质疑,有损消防认定权威。

二、排除法的准确理解与适用。

第一,严格限定适用场景,仅针对现场毁损严重、无法通过视频监控、鉴定、目击者证言、物证等直接证据直接认定起火原因的案件。

第二,应列举所有可能的起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的电气火灾、设备故障、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吸烟、玩火、自燃等,不应任意缩减范围。

第三、依托证据,科学论证。对排除掉的起火原因,应依托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监控等证据佐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形成链条,对证据的“三性”严格审查,具有证明力;运用燃烧学、化学、逻辑学原理进行验证、分析,确保待证事实有据可查,防止调查人员凭借主观经验无依据的简单判断和排除。

第四,闭环验证,认定唯一起火原因。在排除其他起火原因、仅剩唯一待定起火原因后,应当核验完整火灾发生、蔓延条件和时间轴线,依据证据材料,确认起火部位(点)、引火源能量、可燃物种类、火灾蔓延路径,作出唯一性起火原因认定。

三、排除法VS综合法

实务中消防部门在排除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认定法,简称综合法,其在排除可能的起火原因后,重点放在全面验证、分析那个没有被排除掉的原因上,确保这个唯一不能被排除的起火原因它自身也有坚实的证据支撑,这更符合司法实践的“证据链”要求。“排除法”重心在于“淘汰”不可能的选项,综合法重心在于“论证”可能的真凶,排除只是其中一环,所有的证据对比、论证分析共同指向同一个结论,这个综合认定的起火原因也更经得起实践检验。综合认定法显然比单纯的排除法更具操作性,也更接近事实真相。

【结语】火原因认定中的排除法有点像做单选题,在实务中容易让调查人员陷入“最后剩下的就是真的”这种思维定式,调查人员的工作重点落在排除其他而非剩余唯一,而这很可能是一个“幸存者偏差”的陷阱。

【作者简介】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师届唯一获聘),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人,17年火灾调查、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类刑事辩护。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四川律师届唯一),四川省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97 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