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律师上门调取案卷材料,消防部门可以这样处理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消防律师观点浏览:55次举报
2026-09-10
今天,有消防部门的同志给我打电话,略显严肃的说他们单位来了个律师,要求调取火灾调查材料,给还是不给?
这个问题具有代表性、争议性。作为火灾律师,由于办案需要,我们经常要去省内外的消防部门调取火灾案卷材料,消防部门对律师上门取证大多是有点儿排斥的,怕泄密,也怕问题材料传出万一对消防不利,而律师认为打官司需要这些证据材料,否则案件事实将无法查清。记得2024年,我在四川全省火灾调查业务培训班授课时,也提到过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搞明白律师有没有权利来调取火灾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法发(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的规定》第六条: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四川省高院等20部门联合印发的川高法(2019)256号《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或者信息的法律文书,等等。所以,律师上门调查取证是有充分依据的。某省曾发生过因消防大队拒绝提供材料给律师被提起行政诉讼,大队败诉的案例。
其次,律师上门来调取火灾案卷材料,哪些给?哪些不给?该怎么给?本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做以下分享。
一、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前,火灾案卷材料一律都不给。
二、火灾事故认定作出后,代理律师可以调取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这三样材料。需提供:当事人签章的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三、进入诉讼程序后,代理律师可以调取火灾案卷材料。需提供:调查令、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其中:
调取询问笔录等涉及个人隐私材料的,实务中常见有四种做法:(一)直接提供给持令律师;(二)要求持令律师签署保密承诺书后再提供;(三)不提供给持令律师,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不予提供的原因及要求法院前来调取的意思表示;(四)不直接提供给律师,由消防部门将材料送到承办法官,法官再转交给律师。本人对前两种做法持欢迎态度,保密是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要求,不用过于担心泄露个人隐私;采取第三、第四种方式处理的,律师可能会觉得是在刁难,尤其是异地律师,难免有情绪,需给予必要的解释。
四、对于调查令中调取内容不明确的,可以与持令律师或承办法官沟通,内容明确后有则提供。
五、对于调查令之外的材料,持令律师要求提供的,可不予提供。
六、关于当场律师的人数要求,各省规定不同,川高法(2019)256号文件要求2名律师共同进行,但实务中有些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中只有一名律师,这种情况下消防部门应予以提供。
七、关于材料的提供时间,最好当场提供,如无法当场提供的,给于解释,自收到调查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关于材料的提供形式,复印件/扫描件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
九、不能按时提供材料、无材料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均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最后,律师上门取证是常态,无论是否提供,双方都保持理性,另外,也建议上级消防部门能够给基层出台一份关于律师上门取证的指导性文件。
【作者简介】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师届唯一获聘),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人,17年火灾调查、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类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