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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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火原因认定中的两种“外来火源”表述法律分析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经办案例介绍浏览:51次举报
2026-09-10


    【引言】针对“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起火原因认定中,火灾事故认定书中通常存在两种表述:一种是“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另一种是“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后者相对较少。两种表述看似仅有文字差异,却是两个不同的认定结论,在起火原因、证明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两起典型案例对两种表述在不同阶段的法律效果进行对比分析。

   一、“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表述方式。

   案例一:某库房火灾案件。

   【火灾调查】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门市内距北墙60cm靠卷帘门处,排除人为纵火、电器产品自燃、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该表述是一种或然性描述,将有证据支撑的四种内部火源予以排除,认为外部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更大,是一种倾向于外部火源进入库房引发火灾的不确定性意见。本律师认为,该表述存在一定瑕疵,未明确是否将“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源”等常见的内部火源予以排除,但基本符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文书制作要求。

   【民事诉讼】因房屋受损,出租人将承租人诉至法院。该表述方式下,承租人不能仅凭“不排除外来火源”免除举证义务,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以证明外来火源进入库房引发火灾的高度可能性。

   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对库房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火灾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出租人对火灾发生无并过错,判决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律师接受二审委托,调取了消防全套火调案卷并结合现场查勘,发现库房卷帘门锁闭后与地面存在5cm左右的缝隙。本律师认为,火灾系多因一果,应根据各方过错划分责任。该卷帘门缝隙是烟头、飞火等可能的外部火源进入库房的必经处,外来火源与火灾发生具有关联性,出租人依法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二审法院认可本律师的上述观点。

   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表述方式。

   案例二:某仓库火灾。

   【火灾调查】消防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后认定“起火点位于租赁仓库内西北角处,起火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起火点处可燃物引发火灾”。该表述意味着消防大队从证据链条和逻辑上认定系外部火源引发火灾。勘验笔录记载A公司三层员工宿舍楼与单层钢架仓库之间不到80cm宽的夹道地面上有多个烟蒂及烟盒,靠宿舍楼一侧仓库采用铁皮做围护,铁皮上有多处较大缝隙;消防询问笔录记载宿舍楼多人有吸烟习惯,但均否认事发时有抛投烟蒂行为。经现场查勘,从宿舍楼门窗朝仓库方向抛投烟蒂,烟蒂掉落至夹道地面、通过铁皮缝隙落入仓库起火点处均有可能。消防大队告知不能确定外来火源是否是烟蒂。《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第4.5条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本律师认为,消防大队虽从物理层面排除了仓库内部火源,但外来火源及路径均未调查清楚,起火原因实质并未查清,符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复核撤销情形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仓库承租人向支队申请复核,主张应将起火原因修改为“不排除烟蒂进入起火点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支队复核后维持了大队的原认定,口头说明存在烟蒂通过铁皮缝隙掉至起火点处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还有其他火源。本律师对该复核结果保留意见。

   【诉讼阶段】【诉讼阶段】仓库承租人有重大货物损失,提起诉讼要求仓库出租人、A公司赔偿损失(因利冲,本律师退出该案代理)。该表述方式下,原告的举证压力相对“不排除外来火源”要轻松一些,原告可以主张出租人的仓库未经消防验收不具有适租性,存在过错;另主张A公司对员工吸烟乱丢烟蒂行为未尽管理义务,烟蒂通过铁皮缝隙进入仓库起火点处引燃可燃物致灾具有高度盖然性。

   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系夹道中的烟蒂引发火灾,也无法推定夹道中的烟蒂系A公司员工丢弃,故不宜认定系A公司在火灾中有过错,A公司无须担责,实际侵权人至今不明,判决仓库承租人、出租人各承担20%的责任,不明侵权人承担60%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该判决有待商榷,对原告的举证义务过于苛求,面对原告的优势证据,不但未从“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A公司对员工抛投烟蒂的管理过失以及与火灾发生的关联性,反而苛求原告较高的举证义务,即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系A公司员工抛投的烟蒂通过铁皮缝隙落入仓库引发火灾。

   【总结】由于生活经验、专业背景、价值观不同,即使是对同一起火灾,不同消防部门认定的起火原因表述可能会有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可能不完全一致。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能做的是从自身专业优势对每一起火灾案件做好分析研究,广泛搜集证据,对过错、因果关系做深度、广度分析,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律师届唯一获聘),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律顾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人,17年火灾调查、执法办案经历,熟悉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24年400+火灾案办理经验,深耕火灾、消防诉讼,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火灾类刑事辩护。

火灾律师刘锋,.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第一届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四川律师届唯一),四川省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97 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